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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社區內摔傷 起訴物業能否獲賠?

城市裡, 大部分人都住在社區, 有人在社區裡摔跤, 那是常有的事兒, 不巧摔斷了手腳, 也不罕見。 社區裡摔傷了, 怪誰?長沙市天心區年近六旬的馬老太把目標鎖定物業公司,

協商索賠未果, 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似乎滿肚子委屈的物業公司積極應訴, 法庭上你來我往, 互不相讓。 六旬老太社區摔傷, 物業應否承擔責任?2017年初,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披露的這個案件會給出啥樣的答案?

地上有水, 樓棟門廳內摔傷

時間回溯到2014年8月23日, 盛夏的天亮得早, 年近六旬的馬老太起得更早, 還不到8點, 已經買好菜往家裡走。 馬老太住在長沙市天心區某社區, 這不, 7點55分左右, 她已經來到所住樓棟。 這條路線對馬老太來說太熟悉了, 每天要走N次, 幾乎閉著眼睛都能知道腳往哪裡邁。 可是, 這一次卻發生了意外。 兩隻手提著菜的馬老太走到樓棟大廳, 騰出一隻手撐開玻璃大門,

隨後這只手拿回裝滿菜的塑膠袋, 徑直往電梯門走。 從進門到電梯口, 不遠, 而此時, 樓棟大廳內空曠曠的, 並沒有人。 走著走著, 她的右腳突然一滑, 整個身體失去平衡, 咕咚一聲摔倒在地, 原本手裡拎著的兩兜菜也散落在身旁。 一股錐心的刺痛從腿部傳遞到全身, 馬老太用手撐著地, 往牆邊挪了挪, 靠牆坐著, 鎮定身心緩著氣……

好端端的, 怎麼就滑倒了呢?原來地面有水。 水從何而來?有沒有視頻察看?還真有。 社區由某物業公司管理, 樓棟大廳的攝像頭, 忠實地記錄了馬老太摔傷前後的情景:就在馬老太走進樓棟約1分鐘之前, 一名身著紅色上衣的物業保潔員還在鏡頭內。 只見保潔員手拿拖把, 認真地拖著地。

馬老太摔倒的地方, 正是保潔員剛剛拖過的地方。 由於大廳有拐角, 馬老太走進大廳的時候, 並沒有看到正在那裡拖地的保潔員。 在馬老太摔倒約半分鐘後, 仍然拿著拖把的保潔員重新出現在鏡頭中, 並與坐在牆邊的馬老太有過互動。

馬老太遲遲站不起身, 家人懷疑這一摔會不會摔成了骨折?很快, 疼痛難忍的馬老太被親友送往醫院住院治療。 經診斷, 馬老太的傷情為左髕骨骨折伴皮膚軟組織挫傷, 左膝關節退行性病變。 13天的住院治療, 不僅給馬老太帶來了肉體上的苦痛, 也帶來了經濟上的損失。 醫療費, 扣除報銷的1.2萬余元, 自行承擔部分還有3700多元, 術後門診檢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費, 算起來數額也不小。

更讓馬老太及其家人擔憂的是, 髕骨骨折還帶來了身體上的殘疾。 經湘雅二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馬老太的傷情為九級傷殘, 後續治療費用需近萬元, 而且需1人護理3個月, 營養期為2個月。 傷殘賠償金, 讓馬老太的損失直線上升, 僅此一項, 就高達10萬元。

自認倒楣嗎?起訴物業索賠償

俗話說:傷筋動骨一百天, 何況傷者是年近六旬的老年人, 這痊癒的時間只會耗得更長。 治療的同時, 索賠事宜也在緊鑼密鼓地進行著。 馬老太將索賠目標瞄準社區的物業公司, 然而, 物業公司除了到醫院看望, 賠償方面並沒有達到馬老太及其家人的預期。 多個回合的交鋒, 沒能取得滿意結果, 就此甘休, 還是拿起法律武器, 把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有人勸馬老太, 打官司耗費時間長, 手續繁瑣, 還得請律師, 最終還可能竹籃打水一場空, 勞民傷財呀。 不如和物業公司各退一步, 私下了結算了。 但幾次與物業交涉的情況, 讓馬老太打定了主意, 於是她沒有退縮, 聘請律師, 收集好監控錄影視頻等證據後, 一紙訴狀將某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馬老太訴稱, 2014年8月23日早晨七點五十分至八點之間, 其外出回家進入樓棟門廳, 因清潔工打掃衛生時向地面灑水, 使地面有水濕滑, 導致其滑倒摔傷, 造成左腿髕骨粉碎性骨折, 藥物與傷痛帶來了健康和身心的巨大傷害, 對生活造成極大影響。 因找物業公司多次協商無果, 現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類損失共計14萬餘元。

摔倒受傷,髕骨骨折,馬老太的損失顯而易見,但這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馬老太認為自己摔傷事出有因,將這筆賬全部算到物業公司頭上。物業保潔員打掃衛生是事實,門廳內地面因水濕滑也是事實,自己摔倒與地面濕滑的因果關係不容辯駁。保障社區環境整潔是物業公司的職責,保潔員打掃衛生系履行工作任務,因此導致他人受傷,責任該由物業公司承擔。馬老太的訴求似有道理,可物業公司又是怎樣的態度呢?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受理這起業主訴物業索賠糾紛案後,依法向某物業公司送達了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

板子該怎樣打?物業該如何賠?

面對馬老太的起訴,某物業公司積極應對,全盤反駁。

某物業公司答辯稱,事發起因是馬老太走路時不小心意外摔傷,而非物業公司的原因造成,故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馬老太為年近六十歲的老人,本身容易摔傷骨折,其當天進入門廳時步伐頻率較快,而且手上提有東西,由於其走路時不小心而摔倒致傷。作為一個正常的成年人,對環境與安全有足夠的判斷力,但馬老太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對於其滑倒摔傷這一結果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對此應當自行承擔責任。同時,某物業公司還提出,他們盡到了對公共場所管理應盡的義務,並沒有對馬老太實施侵權行為。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每天都會對門廳進行衛生打掃,事發當天保潔員已經對門廳搞完衛生拖完地,因此不存在馬老太所述的地面有水濕滑致其摔傷這一事實。同時,公司在門廳牆壁上設有明顯的安全提示標誌,提醒業主注意小心地滑,盡到了物業公司應盡的安全提示義務。事發後,公司積極參與救助,將馬老太送回家後又幫忙將其送至醫院並去看望她。因此,物業公司已盡到了物業管理職責,馬老太的摔傷與物業公司無關,應由馬老太自負全責,馬老太的訴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全部駁回。

法庭上,雙方當事人唇槍舌劍,互不相讓。某物業公司還向法庭提供了張貼有小心地滑標誌的照片,擬證明社區的物業已盡到提示義務。對此,馬老太提出質疑,認為這是事發後增設,且照片中看不出設置標誌的具體位置。對於馬老太的質疑,某物業公司未能提出證據佐證,而且事發時監控錄影中也未出現該標誌,最終天心法院對該證據沒有採信。

馬老太將自己摔傷的責任歸咎於某物業公司,而某物業公司則認為這起意外摔傷事故純屬馬老太年紀大又不小心所致。損失板上釘釘,責任誰來承擔?是馬老太的主張獲得支持,還是某物業公司的說法佔據上風?

法院審判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本案事故發生地點在某物業公司管理的公共通行區域,根據侵權責任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前述規定,應當認定物業公司對其管理的區域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馬老太摔倒的位置為樓棟門廳,且鋪設了大理石,地面潮濕時易滑,物業公司在履行公共環境衛生的管理服務職責時,應對業主擔負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但物業公司員工在拖地後,並未及時採取乾燥措施,也未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故法院認定物業公司在實施物業管理過程中存有瑕疵,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同時,馬老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其自身安全負有謹慎注意義務,行走過程中應充分注意路面情況,但忽視風險,未關注地面情況是其受傷的主要原因。因此,綜合考量雙方過錯,法院酌定物業公司對馬老太摔傷所造成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馬老太自行承擔60%的責任。據此,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馬老太醫療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5.6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並自願履行了生效判決。

來源|民主與法制社

摔倒受傷,髕骨骨折,馬老太的損失顯而易見,但這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馬老太認為自己摔傷事出有因,將這筆賬全部算到物業公司頭上。物業保潔員打掃衛生是事實,門廳內地面因水濕滑也是事實,自己摔倒與地面濕滑的因果關係不容辯駁。保障社區環境整潔是物業公司的職責,保潔員打掃衛生系履行工作任務,因此導致他人受傷,責任該由物業公司承擔。馬老太的訴求似有道理,可物業公司又是怎樣的態度呢?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受理這起業主訴物業索賠糾紛案後,依法向某物業公司送達了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

板子該怎樣打?物業該如何賠?

面對馬老太的起訴,某物業公司積極應對,全盤反駁。

某物業公司答辯稱,事發起因是馬老太走路時不小心意外摔傷,而非物業公司的原因造成,故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馬老太為年近六十歲的老人,本身容易摔傷骨折,其當天進入門廳時步伐頻率較快,而且手上提有東西,由於其走路時不小心而摔倒致傷。作為一個正常的成年人,對環境與安全有足夠的判斷力,但馬老太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對於其滑倒摔傷這一結果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對此應當自行承擔責任。同時,某物業公司還提出,他們盡到了對公共場所管理應盡的義務,並沒有對馬老太實施侵權行為。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每天都會對門廳進行衛生打掃,事發當天保潔員已經對門廳搞完衛生拖完地,因此不存在馬老太所述的地面有水濕滑致其摔傷這一事實。同時,公司在門廳牆壁上設有明顯的安全提示標誌,提醒業主注意小心地滑,盡到了物業公司應盡的安全提示義務。事發後,公司積極參與救助,將馬老太送回家後又幫忙將其送至醫院並去看望她。因此,物業公司已盡到了物業管理職責,馬老太的摔傷與物業公司無關,應由馬老太自負全責,馬老太的訴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全部駁回。

法庭上,雙方當事人唇槍舌劍,互不相讓。某物業公司還向法庭提供了張貼有小心地滑標誌的照片,擬證明社區的物業已盡到提示義務。對此,馬老太提出質疑,認為這是事發後增設,且照片中看不出設置標誌的具體位置。對於馬老太的質疑,某物業公司未能提出證據佐證,而且事發時監控錄影中也未出現該標誌,最終天心法院對該證據沒有採信。

馬老太將自己摔傷的責任歸咎於某物業公司,而某物業公司則認為這起意外摔傷事故純屬馬老太年紀大又不小心所致。損失板上釘釘,責任誰來承擔?是馬老太的主張獲得支持,還是某物業公司的說法佔據上風?

法院審判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本案事故發生地點在某物業公司管理的公共通行區域,根據侵權責任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前述規定,應當認定物業公司對其管理的區域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馬老太摔倒的位置為樓棟門廳,且鋪設了大理石,地面潮濕時易滑,物業公司在履行公共環境衛生的管理服務職責時,應對業主擔負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但物業公司員工在拖地後,並未及時採取乾燥措施,也未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故法院認定物業公司在實施物業管理過程中存有瑕疵,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同時,馬老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其自身安全負有謹慎注意義務,行走過程中應充分注意路面情況,但忽視風險,未關注地面情況是其受傷的主要原因。因此,綜合考量雙方過錯,法院酌定物業公司對馬老太摔傷所造成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馬老太自行承擔60%的責任。據此,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馬老太醫療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5.6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並自願履行了生效判決。

來源|民主與法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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