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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舞,立規矩也要給空間

(原標題)“大媽”們需要健身娛樂, 居民們需要清靜環境——廣場舞, 立規矩也要給空間

“跳廣場舞本身是個好事兒, 但這麼沒日沒夜地用大音箱放伴奏, 讓我們這些上班族怎麼休息, 晚上孩子怎麼寫作業?”北京朝陽區居民陳晶晶說, 自從去年社區組建了廣場舞隊, 每天的噪音就成了她的心頭病。

她的困擾道出了當下居民社區中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老人們需要健身娛樂, 居民們需要清靜的居住環境。 一些地方通過立法形式限制廣場舞, 能否解決問題?

多地為廣場舞立“規矩”, 擾民將被處罰

“我們和社區居委會溝通過好多次,

可廣場舞擾民的問題一直沒解決。 也不知道該向什麼部門投訴, 只能一忍再忍。 ”陳晶晶向筆者反映。

為了解決類似的群眾文體活動擾民的問題, 北京市今年年初出臺了《全民健身條例》, 並從3月起實施。 新條例的頒佈為公安機關執法提供了明確依據:居民在廣場跳舞若被認定為擾民,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實上, 這並不是針對廣場舞擾民問題開出的第一張“藥方”。 近年來, 全國多地為廣場舞立“規矩”, 細化了時間、場地等具體標準。

去年9月, 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開始實施, 禁止夜間在居民住宅區或鄰近的公共場所使用樂器或揚聲設備;2015年2月,

陝西西安實施《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 把廣場舞擾民時間定義為晚9時至次日早7時;四川南充的《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則明確禁止在城市綠地中跳廣場舞。

“北京頒佈新條例後, 具體執法標準要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介紹, 按照國家規定, 在居民區內, 戶外噪音級晝間為50分貝, 夜間為40分貝即為擾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對於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 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廣場舞不應被“汙名化”, 全民健身需要更多空間

看到新政策出臺了, 北京朝陽區羅馬嘉園社區廣場舞隊員陳靜茹覺得有些委屈。

“為了不打擾別人, 我們舞隊去年自己集資把社區裡的一塊空場封了起來, 這樣能起到隔音效果。 但還是有居民投訴, 說這是違章建築, 最後只能拆除了。 ”陳靜茹所在的舞隊近40人, 如今因為找不到合適的活動場所, 只能臨時向居委會借用活動室。 室內空間比較狹小, 而且每次借用都要走繁瑣的程式。

在離羅馬嘉園不遠的地方, 另一支老年人廣場舞隊曾經把活動地點選在了朝陽大悅城前面的空地上, 但多次遭到了商場經營方的驅趕。

“我們也是沒辦法, 誰不想去公園跳?公園的環境、空氣都比這裡強多了。 可北京市有多少個公園呢?我們都是七八十歲的人了, 不可能每天跑那麼遠去找公園啊。 ”舞隊裡的王靜想知道,

既然國家關心老年人的生活, 能不能在城市規劃上多留出一些健身活動的場地?

“老年人想鍛煉有什麼錯呢?廣場舞不應該被‘汙名化’。 ”何兵認為, 廣場舞的火爆其實體現了很多問題。 現在老年人普遍晚年寂寞, 子女忙於工作, 不在身邊, 廣場舞因此成了他們的一種社交方式, 是晚年生活的“必需品”。 國家應積極引導, 為老年人開闢更多可用的活動空間。

公共政策研究專家、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公共管理系黃建雲博士認為, 解決現有矛盾, 一方面要不斷改善公共文體活動場所的條件, 合理分區, 滿足居民需求;另一方面要進一步豐富居民的文體活動內容, 除了廣場舞健身, 還有其他很多活動形式值得去開發。

“不要以為立了法, 制定了政策就行了, 還要引導群眾理解政策, 熟悉規定, 不斷提高公共意識——任何公共活動, 自己追求愉悅的同時, 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黃建雲說。

《 人民日報 》( 2017年03月17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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