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蓮和劉小濤三年前經人介紹相識, 後登記結婚。
二人婚後並不和睦, 為此王蓮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等, 經調解, 劉小濤向王蓮出具保證書一份,
現王蓮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再次訴至法院, 要求離婚。
王蓮認為, 雙方結婚後無子女。 原告對被告瞭解甚少, 當初辦結婚證也是為了辦取環證明, 雙方感情基礎薄弱, 婚後被告經常喝酒、吸煙, 之前也有打過原告。 婚姻期間被告對家庭生活基本不管不問, 家庭日常開支幾乎均由原告承擔, 基於各種壓力被催促生子, 雙方自結婚以來一直沒有懷孕,
自上次法院調解後, 本希望雙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理解、多多溝通, 矛盾會得以解決。 但半年多來, 原、被告的情況依舊, 被告半年來經常不回家, 偶爾半夜回家, 雙方除了吵架就是不說話。 由於被告經常恐嚇, 原告雖沒有搬出去住, 但是原、被告分床睡, 分開吃飯, 一年多來沒有盡夫妻共同義務, 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原告再次提出訴訟, 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劉小濤認為, 被告並未毆打原告, 是原告出軌。 被告每月將錢款放在抽屜中,
法院審理認為, 原、被告經前案訴訟後, 夫妻關係未有好轉, 現原告訴至法院堅持要求離婚, 可以認為夫妻感情破裂, 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請予以支持。
據此, 判決:准予原告王蓮與被告劉小濤離婚。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