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員工跳槽去對頭公司,杭州一企業派保安臥底取證後索賠百萬違約金

公司保安竟然不是普通人, 而是一位肩負重任的“臥底”! 這不是電視劇裡的情節, 而是現實生活中發生的事情。 近日, 上城區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中, 一家公司為了取得一位離職員工, 在競爭對手公司上班的證據, 派出一位保安, 臥底在競爭對手公司近一個月, 終於借著送快遞拍到了他們想要的畫面。

員工離職後出現在對手公司

那位離職員工, 尚先生(化名), 今年38歲, 他在2009年5月進入A公司工作。 2015年5月, 尚先生跟A公司簽下一份勞動合同, 約定的工作期限到2018年5月為止。 但是, 2016年3月, 尚先生以要移民為由,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A公司是從事電子技術類行業的, 同行競爭壓力大。 不僅在簽勞動合同時, 就跟尚先生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事項。 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後, 還簽訂了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一份。 上面約定, 競業限制期限為一年, 即從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止, 每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30%, 即4394元, 由A公司在每月15日前向尚先生支付4394元。

同時還寫明, 如果尚先生在這一年裡, 到競爭對手公司去上班, 應承擔違約責任, 標準為A公司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年限總額的10倍。

2016年10月, A公司發現, 他們擔心的事情還是發生了:尚先生出現在了B公司裡。

這家B公司是寧波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而寧波某公司與A公司有直接競爭關係,

所以A公司認為, B公司也是他的直接競爭對手。

A公司為取證派出“臥底”保安

A公司想要“維權”, 但又苦於沒有證據, 後來他們想出一招:派一個生面孔, 去B公司應聘當保安。 原本他們以為, 保安是個容易接觸內部員工的職務, 卻沒想B公司的規定是:保安不能進入辦公區域。

為此, 保安臥底快個把月了, 卻遲遲無法突破。 為此, A公司又想出一招:他們虛構了一份寄給尚先生的快遞, “臥底”保安以送件的名義, 終於進入辦公區, 拍到了兩段視頻, 作為證據。

網路圖

第一段視頻中, “臥底”保安先問B公司的一名男性職員,

是否有一位尚先生在這裡工作, 該男性職員指向辦公區域, 明確告訴他在裡面。

隨後, “臥底”保安也問了一位女性職員同樣的問題, 該女性職員回答:“有的, 在對面。 ”保安又問:“尚先生是否在這裡上班?”該女性職員回答:“是的。 ”

第二段視頻中, 保安出示那份快遞, 並詢問一名男性職員:“這個人在不在?”該男性職員回答:“在裡面。 ”之後, 尚先生就出現在了畫面裡, 並跟保安有了相應的對話。

雙方都不認可仲裁結果

兩個視頻到手後, A公司在2016年11月25日, 向杭州市上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要求尚先生支付100萬元違約金, 退還已支付的補償金等。

最後的裁決結果是, 尚先生在裁決生效後的七日內, 歸還已支付的補償金,

並支付違約金26萬餘元。 此外, 尚先生還需繼續履行雙方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和《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但是雙方都不認可這個仲裁結果, 都跑去法院起訴對方, 後兩案合併審理。

原告:視頻裡有他

是因為正好在B公司出現

尚先生認為, 自己並沒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所以不需支付違約金。

尚先生說, 自己在A公司擔任的是售後維護工作, 只是普通的技術工人。 辭職前, 一直被外派在南非工作, 待在A公司的時間大概就七八天, 並不能掌握被告公司的核心技術。 同時, 他也不是A公司的高收入員工。

同時, 尚先生提出, 競業限制違約金約定過高, 是公司利用強勢地位逼迫他簽這種協議。

此外, 尚先生說自己沒有跟B公司簽勞動合同, 他只是擔任了B公司供應商的兼職業務員。對於A公司出具的視頻、快遞單證據,他認為證據是不足的。

“尚先生出現在B公司的視頻,僅能證明拍攝時,他正好在B公司出現。且該信件本身就是虛構的,如果尚先生一直在B公司上班,為什麼拍攝人找了很久才看到原告?”尚先生的代理律師說。

被告:即便是兼職也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A公司則提出,要求尚先生支付違約金50余萬元。

首先他們反駁了尚先生對自己工作崗位的描述。“尚先生從事崗位為系統工程部(技術支援),擔任職務是項目經理,並不是普通崗位。”並認為,基於這個原因,公司對違約責任的約定並不過高,而是適當的。且認為,競業限制協定是尚先生離職後才簽訂的,他可以不簽的。

且本案中並非只有一份證據證明尚先生在B公司工作,而是有多份證據,且能相互印證。例如A公司還給尚先生寄過一份快遞,但被他人代收。根據快遞公司查詢顯示,快遞投遞的地址就是B公司,雖然是他人代收,但根據常識,如果被代收人不在這裡上班,他人是不會代收的。

所以,在A公司看來,尚先生是偽造了離職的原因,並且試圖以個人繳納社保的做法騙取競業限制補償。

此外,雖然尚先生聲稱是為B公司的供應商做兼職業務員,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具有競爭關係的公司或組織提供服務或説明,也視為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他只是擔任了B公司供應商的兼職業務員。對於A公司出具的視頻、快遞單證據,他認為證據是不足的。

“尚先生出現在B公司的視頻,僅能證明拍攝時,他正好在B公司出現。且該信件本身就是虛構的,如果尚先生一直在B公司上班,為什麼拍攝人找了很久才看到原告?”尚先生的代理律師說。

被告:即便是兼職也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A公司則提出,要求尚先生支付違約金50余萬元。

首先他們反駁了尚先生對自己工作崗位的描述。“尚先生從事崗位為系統工程部(技術支援),擔任職務是項目經理,並不是普通崗位。”並認為,基於這個原因,公司對違約責任的約定並不過高,而是適當的。且認為,競業限制協定是尚先生離職後才簽訂的,他可以不簽的。

且本案中並非只有一份證據證明尚先生在B公司工作,而是有多份證據,且能相互印證。例如A公司還給尚先生寄過一份快遞,但被他人代收。根據快遞公司查詢顯示,快遞投遞的地址就是B公司,雖然是他人代收,但根據常識,如果被代收人不在這裡上班,他人是不會代收的。

所以,在A公司看來,尚先生是偽造了離職的原因,並且試圖以個人繳納社保的做法騙取競業限制補償。

此外,雖然尚先生聲稱是為B公司的供應商做兼職業務員,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具有競爭關係的公司或組織提供服務或説明,也視為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