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安竟然不是普通人, 而是一位肩負重任的“臥底”! 這不是電視劇裡的情節, 而是現實生活中發生的事情。 近日, 上城區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中, 一家公司為了取得一位離職員工, 在競爭對手公司上班的證據, 派出一位保安, 臥底在競爭對手公司近一個月, 終於借著送快遞拍到了他們想要的畫面。
員工離職後出現在對手公司
那位離職員工, 尚先生(化名), 今年38歲, 他在2009年5月進入A公司工作。 2015年5月, 尚先生跟A公司簽下一份勞動合同, 約定的工作期限到2018年5月為止。 但是, 2016年3月, 尚先生以要移民為由,
A公司是從事電子技術類行業的, 同行競爭壓力大。 不僅在簽勞動合同時, 就跟尚先生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事項。 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後, 還簽訂了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一份。 上面約定, 競業限制期限為一年, 即從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止, 每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30%, 即4394元, 由A公司在每月15日前向尚先生支付4394元。
同時還寫明, 如果尚先生在這一年裡, 到競爭對手公司去上班, 應承擔違約責任, 標準為A公司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年限總額的10倍。
2016年10月, A公司發現, 他們擔心的事情還是發生了:尚先生出現在了B公司裡。
這家B公司是寧波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而寧波某公司與A公司有直接競爭關係,
A公司為取證派出“臥底”保安
A公司想要“維權”, 但又苦於沒有證據, 後來他們想出一招:派一個生面孔, 去B公司應聘當保安。 原本他們以為, 保安是個容易接觸內部員工的職務, 卻沒想B公司的規定是:保安不能進入辦公區域。
為此, 保安臥底快個把月了, 卻遲遲無法突破。 為此, A公司又想出一招:他們虛構了一份寄給尚先生的快遞, “臥底”保安以送件的名義, 終於進入辦公區, 拍到了兩段視頻, 作為證據。
網路圖
第一段視頻中, “臥底”保安先問B公司的一名男性職員,
隨後, “臥底”保安也問了一位女性職員同樣的問題, 該女性職員回答:“有的, 在對面。 ”保安又問:“尚先生是否在這裡上班?”該女性職員回答:“是的。 ”
第二段視頻中, 保安出示那份快遞, 並詢問一名男性職員:“這個人在不在?”該男性職員回答:“在裡面。 ”之後, 尚先生就出現在了畫面裡, 並跟保安有了相應的對話。
雙方都不認可仲裁結果
兩個視頻到手後, A公司在2016年11月25日, 向杭州市上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要求尚先生支付100萬元違約金, 退還已支付的補償金等。
最後的裁決結果是, 尚先生在裁決生效後的七日內, 歸還已支付的補償金,
原告:視頻裡有他
是因為正好在B公司出現
尚先生認為, 自己並沒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所以不需支付違約金。
尚先生說, 自己在A公司擔任的是售後維護工作, 只是普通的技術工人。 辭職前, 一直被外派在南非工作, 待在A公司的時間大概就七八天, 並不能掌握被告公司的核心技術。 同時, 他也不是A公司的高收入員工。
同時, 尚先生提出, 競業限制違約金約定過高, 是公司利用強勢地位逼迫他簽這種協議。
此外, 尚先生說自己沒有跟B公司簽勞動合同, 他只是擔任了B公司供應商的兼職業務員。對於A公司出具的視頻、快遞單證據,他認為證據是不足的。
“尚先生出現在B公司的視頻,僅能證明拍攝時,他正好在B公司出現。且該信件本身就是虛構的,如果尚先生一直在B公司上班,為什麼拍攝人找了很久才看到原告?”尚先生的代理律師說。
被告:即便是兼職也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A公司則提出,要求尚先生支付違約金50余萬元。
首先他們反駁了尚先生對自己工作崗位的描述。“尚先生從事崗位為系統工程部(技術支援),擔任職務是項目經理,並不是普通崗位。”並認為,基於這個原因,公司對違約責任的約定並不過高,而是適當的。且認為,競業限制協定是尚先生離職後才簽訂的,他可以不簽的。
且本案中並非只有一份證據證明尚先生在B公司工作,而是有多份證據,且能相互印證。例如A公司還給尚先生寄過一份快遞,但被他人代收。根據快遞公司查詢顯示,快遞投遞的地址就是B公司,雖然是他人代收,但根據常識,如果被代收人不在這裡上班,他人是不會代收的。
所以,在A公司看來,尚先生是偽造了離職的原因,並且試圖以個人繳納社保的做法騙取競業限制補償。
此外,雖然尚先生聲稱是為B公司的供應商做兼職業務員,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具有競爭關係的公司或組織提供服務或説明,也視為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他只是擔任了B公司供應商的兼職業務員。對於A公司出具的視頻、快遞單證據,他認為證據是不足的。“尚先生出現在B公司的視頻,僅能證明拍攝時,他正好在B公司出現。且該信件本身就是虛構的,如果尚先生一直在B公司上班,為什麼拍攝人找了很久才看到原告?”尚先生的代理律師說。
被告:即便是兼職也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A公司則提出,要求尚先生支付違約金50余萬元。
首先他們反駁了尚先生對自己工作崗位的描述。“尚先生從事崗位為系統工程部(技術支援),擔任職務是項目經理,並不是普通崗位。”並認為,基於這個原因,公司對違約責任的約定並不過高,而是適當的。且認為,競業限制協定是尚先生離職後才簽訂的,他可以不簽的。
且本案中並非只有一份證據證明尚先生在B公司工作,而是有多份證據,且能相互印證。例如A公司還給尚先生寄過一份快遞,但被他人代收。根據快遞公司查詢顯示,快遞投遞的地址就是B公司,雖然是他人代收,但根據常識,如果被代收人不在這裡上班,他人是不會代收的。
所以,在A公司看來,尚先生是偽造了離職的原因,並且試圖以個人繳納社保的做法騙取競業限制補償。
此外,雖然尚先生聲稱是為B公司的供應商做兼職業務員,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具有競爭關係的公司或組織提供服務或説明,也視為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