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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村民用石頭堵塞河道被判刑

身為農民本應當依託本地的自然生態資源優勢, 吸引企業來投資並開創鄉村旅遊的發展之路, 然而, 陽朔縣白沙鎮燕子岩村的村民黃某、阿福、阿壯等人卻背道而馳。 黃某等三人因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被陽朔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7年5月2日, 陽朔縣人民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阿福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緩刑二年;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阿壯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緩刑二年。

從法院獲悉, 該村的村民因要求在該村經營景區的某外資企業提高對該村的補償費未果為由,

遂通過多次召集村民開會的形式討論如何應對景區事宜, 在會上黃某等人提出去堵塞景區內的河道, 阿福、阿壯等村民均表示同意, 隨後在會上還形成了出事共同擔責內容的書面協定, 村民代表對此均簽字認可。

2016年2月2日, 按照村民會議形成的每戶一人參與堵塞河道的要求, 黃某、阿福、阿壯與其他村民均參與了用石頭堵塞景區內的河道, 導致景區內的遊覽船隻無法在河道內航行, 致使景區停止兩個多月營業, 造成經濟損失7862944元。

法院審理認為, 黃某、阿福、阿壯以堵塞河道、阻止遊船通行的方式破壞生產經營,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鑒於黃某、阿壯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當庭自願認罪, 阿福犯罪後, 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以及黃某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 據此, 法院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影響, 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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