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38歲)因為鄰居家有事, 所以幫忙照看鄰居家的孩子王小(10歲)。
因為李一有買彩票的習慣, 遂帶著王小一起去購買彩票。
李一一連摸了幾張都沒有中, 便讓王小去摸, 因為王小沒有錢, 李一就隨手給了王小5元錢, 並告訴王小說只是玩玩, 錢也不需要歸還。
結果, 王小摸到價值100萬大獎。 李一卻辯解這是他發的錢, 大獎應當歸他所有。
首先, 在這個案子中, 李一交付王小5元錢屬於贈與行為。 很顯然, 該5元錢自交付時所有權已經轉讓, 王小顯然是在用自己的錢在摸獎。
其次, 雖然王小雖然只有十歲, 但已是限制性行為能力人, 可以進行與其年齡, 智力有關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所以, 王小具備摸獎的主體資格, 其與獎票出售人之間的合同行為合法有效。
所以, 價值100萬的獎品是屬於王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