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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品質安全法》對農副產品的宣傳和銷售做出了明確規定

《農產品品質安全法》對於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的規定主要包括:

(1)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個人銷售的農產品,

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 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後方可銷售。 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產品品質等級內容;使用添加劑的, 還應當安裝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

(2)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和添加劑等材料, 應當符合國家點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範。

(3)屬於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 應當按照農藥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標識。

(4)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 應當附具檢疫合格的標誌、證明。

(5)銷售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品質安全標準的, 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識;農產品品質安全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優質農產品標準的,

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相應的農產品品質標誌。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 食品, 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 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從定義看, 食品是包含食用農產品的)

第二條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品質安全管理,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品質安全法》的規定。 但是, 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品質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資訊的公佈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 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 不得含有虛假內容, 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第七十三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 不得含有虛假內容, 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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