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賣“家養”鸚鵡獲刑,別輕言是“掏鳥案”

■ 觀察家

量刑或待商榷, 但該案定罪並不離奇。

很多愛鳥人士都有養鸚鵡的癖好, 收購、出售鸚鵡獲刑, 讓很多人大感意外。 但其實鸚鵡種類很多, 並非所有鸚鵡都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也非所有買賣鸚鵡的行為都構成犯罪。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家貿易公約》只是將部分鸚鵡列入了附錄一和附錄二, 並明確將桃臉牡丹鸚鵡、虎皮鸚鵡、雞尾鸚鵡和紅領綠鸚鵡等排除在外。

本案中, 王鵬共出售6只鸚鵡, 法院僅將2只綠頰錐尾鸚鵡認定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這於法有據。 王鵬家人替其鳴冤, 理由是賣鸚鵡是因家裡拮据,

賣的是自養鸚鵡。 但缺少違法性認識, 在中國和絕大多數國家都不是阻卻犯罪的充分理由;家庭經濟拮据至多是量刑酌定情節, 不能改變行為本身的法律定性。

至於出售的是自養鸚鵡, 最高法《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已經明確將“馴養繁殖的物種”列入刑法保護的範圍。

因而, 從涉事判決書的證據審查和論證說理方面看, 它挺謹慎:涉事法院審理後, 對檢方指控的非法收購事實未予認定, 對於出售鸚鵡數也只認定了2只。 王鵬獲刑5年, 不只是非法出售2只鸚鵡, 還跟法院認定他另有45只鸚鵡待售, 存在非法出售瀕危野生動物未遂情形有關。

定罪有據,

但法院頂格量刑仍有商榷餘地。 首先, 認定王鵬自養鸚鵡完全是為了出售, 很可能只有口供。 因為除了他自認, 司法機關無從得知其養殖鸚鵡目的純粹是為了賣。 因而將從王鵬處查獲的45只鸚鵡認定為犯罪未遂, 仍需論證——即便他養殖確以出售為目的, 養殖行為最多屬犯罪預備, 根本達不到未遂的程度。

其次, 刑事犯罪有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區分。 前者是普通人憑藉一般的本能和常識都可知道是犯罪, 如殺人、盜竊、強姦、搶劫等;後者是指為了社會管理需要, 通過立法形式對特定行為予以禁止, 如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 對於法定犯, 若犯罪者不知法, 一般都應結合其實際危害和主觀認知,

儘量從輕處罰。

王鵬主觀上可能確實不知他賣的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賣自行養殖的鸚鵡客觀上也沒加劇鸚鵡瀕危程度, 因此比照另一名同案被告判緩刑, 甚至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都合情合理。

眼下二審將啟, 其判決結果也讓人拭目待看。

□鄧學平(律師)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