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松與小濤原均就讀于A中學, 系同班同學。 因瑣事引發打鬧, 小濤追打小松, 致小松摔倒受傷, 引發訴訟。
事發當日下午上體育課時,
由於傷勢較重, 老師將小松送往醫院住院醫治, 住院11天后出院。 經鑒定小松的傷殘等級屬於Ⅹ(10)級殘。
現小松以A中學和小濤及其父母為被告提起訴訟, 請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賠償名項損失總計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
事發時, 在開放式的體育課堂上, 老師盡到了必要的注意和管理義務, 對此次事件的發生沒有過錯。 而在事發後, 學校也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及時採取了相應的管理和救治措施, 並通知了雙方父母, 其在處理事件上, 對學生盡到了必要的管理職責。 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的焦點之二是原告與被告小濤在此次事件中責任承擔比例的問題。
本案中, 在原告與被告小濤之間, 發生追逐的起因是小濤說原告腳臭, 原告打了小濤的手, 隨後小濤就去追原告, 在還未追上時, 原告發生了摔倒, 繼而受傷。 對於整個事件而言, 雖然小濤說了讓原告不開心的話, 但原告首先實施了敲打, 且自行摔倒, 其對於自身損害後果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被告小濤作為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應當對追逐可能引起的危險後果有一定的預見能力,
小松在此次事件中的損失有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交通費及鑒定費, 共計61083.5元, 被告小濤及父母承擔30%的責任, 即為18325.05元, 因被告小濤及父母已向原告支付13178.1元, 故在本案中還負有向原告賠償5146.95元的責任。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