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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大海訴被告莫煥晶、麥躍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廣 州 市 天 河 區 人 民 法 院

(2016)粵0106民初9317號

莫煥:

本院受理原告胡大海訴被告莫煥晶、麥躍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現已經審理終結。 現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0106民初9317號民事判決書:一、被告莫煥晶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 向原告胡大海償還借款3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月15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付)。 二、駁回原告胡大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 由原告胡大海負擔50元, 由被告莫煥晶負擔750元。 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 逾期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連絡人:李旭珊、謝漫儀 電話: 020-8300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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