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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陳妍妍、梁嘉穎與梁偉力、李婉瑜物權保護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2017)粵0115執960號

梁偉力、李婉瑜:

關於陳妍妍、梁嘉穎與梁偉力、李婉瑜物權保護糾紛一案, 本院作出的(2016)粵0115民初1855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因本院無法通過其他方式向被執行人梁偉力、李婉瑜送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現向被執行人梁偉力、李婉瑜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0115執960號執行通知書。 責令被執行人梁偉力、李婉瑜在收到本通知書後立即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將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怡樂園南九街4號房屋騰空並交還給申請人陳妍妍、梁嘉穎、向陳妍妍、梁嘉穎支付案件受理費100元的義務,

並由你們承擔本案執行費500元。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 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經辦人:張永釗 電話:020-83007138

送達人:李志明 電話:020-8300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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