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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崗位勞動關係認定須防4誤區

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後, 或接受用人單位的培訓, 或發給員工牌、工作服, 甚至有合同、有底薪, 這些看似符合勞動關係的情形, 實際未必就一定構成勞動關係。 因此, 在某些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 應特別注意提防下面四個誤區。

誤區一:

《主播經紀協議》就是勞動合同?

【案例】麗娜憑藉天生麗質與某網路科技經紀公司簽訂一份《主播經紀合同》, 公司每月向麗娜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 該公司安排其在某網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間主播。 該經紀合同還對麗娜工作內容、雙方權利義務、權利歸屬、合作費用、收益分配、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

工作到6個月時, 麗娜以公司未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退職, 並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請求確認其在崗期間與經紀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要求經紀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未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後, 她又訴至法院, 亦被法院駁回。

【評析】勞動關係是當事人雙方通過合意由勞動者一方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一方給付報酬所形成的具有經濟人身從屬性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動關係的核心是勞動的地點、內容、方式、過程以及在即便無工作但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的情況下, 還需受到用人單位的約束, 約束的方式既包括規章制度, 也包括具體的管理行為。

本案中, 雙方簽訂的合同為經紀合同,

而非勞動合同。 麗娜的主要工作在其家中完成, 無需到被告公司辦公場所上班, 亦無需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因此, 雙方之間對權利義務關係的約定不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 既然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公司當然無需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等費用。

誤區二:

《證券委託代理合同》等同于勞動合同?

【案例】劉某與某證券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合同約定劉某任證券經紀人, 公司委託劉某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公司向劉某支付代理報酬。 一年期合同到期後, 雙方未再續簽合同。

之後, 劉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未果後,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請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及加班費、未休年假補償等。

仲裁未予支持其請求, 劉某訴至法院後被駁回。

【評析】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託, 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本案中, 劉某與某證券公司已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據此可知, 雙方之間建立的是委託代理關係, 而非勞動關係。

由於劉某無法提交其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據, 因此, 劉某要求確認其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當然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誤區三:

代駕司機有工牌、工服, 當然屬於勞動關係?

【案例】趙先生通過網上招聘入職某代駕公司工作。 雙方簽訂的《代駕協議》約定:趙先生作為代駕司機可以打開公司特定軟體,

如果有客戶需要代駕, 即可以聯繫附近要求代駕的客人並為其進行代駕業務。

同時, 公司按20%收取資訊服務費, 該費用在代駕司機提供服務成單後由公司從其預存款中扣除。

此外, 公司還為趙先生提供專用代駕工牌、工服。 可是, 在工作7個月後, 趙先生退出與公司之間的代駕關係, 並以雙方未簽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委裁決駁回趙先生的仲裁申請。

【評析】本案中的代駕關係, 實質上就是代駕公司為代駕司機提供一個資訊平臺, 承擔的是資訊傳遞作用。 代駕司機什麼時間接活, 什麼地點接活, 什麼時間休息, 何時解約, 完全自主決定, 不受公司約束和管理。

在收入方面, 代駕司機直接向客戶收取代駕費,

其收入並非由公司支付報酬。 與正常勞動關係下領取工資不同, 此時的代駕司機還需向代駕公司支付資訊服務費。 至於代駕公司為趙先生提供的工牌、工服等, 都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誤區四:

保險員有合同、有底薪, 符合勞動關係?

【案例】呂小姐經某保險公司培訓合格後成為保險代理業務員, 雙方簽訂的《保險代理合同書》約定:保險代理員達到公司要求的最低成績, 每月底薪1000元, 績效薪水按完成業務量統一核算。 若代理員在半年時間內, 有3個月未完成最低成績, 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事後, 呂小姐在5個月時間裡, 就有3個月未達到最低成績。 因此, 公司不僅未向呂小姐支付這3個月的底薪工資, 而且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其保險代理合同。呂小姐申請勞動仲裁後,仲裁委以呂小姐的申訴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範圍為由,做出不予受理決定。

【評析】呂小姐與公司簽訂的保險代理合同,並非勞動合同。雙方基於保險代理合同形成的是委託代理關係,即保險公司委託呂小姐在授權範圍內代理保險業務,承擔該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呂小姐從事約定的代理行為,並在取得一定績效時獲得公司支付的代理費薪水。

保險代理合同的訂立,並不直接或間接地構成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雙方基於本合同產生的糾紛,呂小姐可另行主張權利。否則,呂小姐繼續按勞動關係主張權益,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而且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其保險代理合同。呂小姐申請勞動仲裁後,仲裁委以呂小姐的申訴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範圍為由,做出不予受理決定。

【評析】呂小姐與公司簽訂的保險代理合同,並非勞動合同。雙方基於保險代理合同形成的是委託代理關係,即保險公司委託呂小姐在授權範圍內代理保險業務,承擔該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呂小姐從事約定的代理行為,並在取得一定績效時獲得公司支付的代理費薪水。

保險代理合同的訂立,並不直接或間接地構成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雙方基於本合同產生的糾紛,呂小姐可另行主張權利。否則,呂小姐繼續按勞動關係主張權益,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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