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青島3月17日訊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3月17日上午對司機棒殺路人一案(即青島“清江路命案”)作出一審判決, 以故意殺人罪,
案情回顧
2016年6月8日, 被告人趙亮吸食毒品後於10時許駕駛轎車行駛至青島市市北區清江路與淮安路路口, 與公車發生交通事故。 趙亮在等待保險公司出險時, 從附近友客超市醉酒(心血中乙醇含量為310mg/100ml)出來的被害人翟某, 因趙亮車載音響聲音較大與其發生口角, 翟某反復辱駡趙亮, 隨即二人廝打, 後散開。 期間, 趙亮撥打110報警電話稱在清江路與淮安路路口發生交通事故。
之後, 趙亮因翟某辱駡並懷疑翟某欲打電話找人報復而惱怒, 持從其轎車後備箱內取出的棒球棍,
案發後, 趙亮留在現場等候, 公安人員到現場後將其查獲。 趙亮到案後, 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經法醫鑒定, 翟某符合頭面部受鈍器作用致顱腦損傷致腦機能障礙並吸入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 因趙亮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有喪葬費26857.8元。
一審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害人翟某醉酒後因瑣事與被告人趙亮發生爭執、廝打, 後趙亮採取持棒球棍、磚塊多次擊打被害人頭面部的手段, 致翟某當場死亡, 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趙亮在與被害人翟某發生廝打後,
被害人翟某醉酒後因瑣事辱駡趙亮引發本案, 被害人對案發有一定責任, 但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明顯過錯。 被告人趙亮犯罪性質惡劣, 作案手段殘忍, 犯罪後果嚴重, 本應嚴懲, 但鑒於其有視為自首的從輕情節及被害人對引發本案有一定責任, 依法對其判處死刑, 可不須立即執行, 並限制減刑。 被告人趙亮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親屬造成的喪葬費損失, 依法應予賠償。 遂作出上述判決。 趙亮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