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供職於A物業公司, 從事保安工作。
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但A物業公司未為老李繳納社會保險費。
2014年, 老李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2015年3月31日, 老李與A物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2016年4月13日, 老李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該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後, 老李與A物業公司先後訴至法院。
老李的起訴請求:依法判決A物業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10萬元。
A物業公司的起訴請求:依法判決其不予支付老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院審理認為, 勞動者因工負傷, 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案中, A物業公司未為老李繳納工傷保險費, 老李因工傷所應當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 依法應由A物業公司負擔。 老李因工負傷, 傷殘玖級, 雙方於2015年3月31日解除勞動關係。 故A物業公司應當依法支付老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728.1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6405.6元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1751元, 故對老李的該項訴請, 予以部分支援。 A物業公司辯稱老李自願放棄繳納工傷保險, 應由老李自行承擔工傷責任, 該意見缺乏法律依據, 不予採納。
據此, 判決:一、A物業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老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728.1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6405.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1751元,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