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於立生
最近江蘇江陰市的陳先生, 停在自家門口水泥場上的車居然“撞”死了人, 他因此也被死者家屬告上法庭索賠40余萬元巨額賠償。
事件起因是撞車者朱某醉駕電瓶車夜行, 撞到陳先生的車後重傷不治死亡, 交警也認定其“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2.40mg乙醇/ml血液”, 應承擔全部責任;陳先生卻還要倒貼10萬餘元, 這判決實在沒道理。 也幸好他購買了保險, 由保險公司支付, 否則這10萬餘元巨額賠償就得他自己扛, 這不成飛來橫禍, 冤大了嘛!
江陰市法院的判賠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該條款對機動車一方採用的是無過錯賠付原則:交通事故中, 只要造成損害了, 不論機動車一方有無過錯, 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哪怕半點過錯都沒有, 也得承擔上限10%的賠付責任。 這是基於風險控制理論:機動車作為一種高速運轉的機械裝置, 具有一定風險性, 在上路行駛過程中, 會對其他通行者的安全構成潛在威脅, 故而機動車駕駛人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而因機動車駕駛人是能通過高度注意儘量控制風險、減少風險的,
但該條款適用于陳先生的案例嗎?或者說, 陳先生停在自家門口水泥場上的車“撞”死人, 能算得上交通事故嗎?所謂交通事故,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定義, 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件;而道路, 則又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允許社會機動車和公眾通行的場所諸如廣場、公共停車場。 但是, 陳先生的車可是停在自家門口水泥場上, 與村道也保持著五六十釐米的距離, 包括法官現場勘察時也確認了這點,
倒是朱某騎電瓶車夜行本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 偏偏醉駕, 歪歪斜斜駛出村道撞進人家門前水泥場撞上停放在那的車, 這和撞樹、撞電線杆、撞牆並無分別。 要是撞樹撞死、撞電線杆撞死, 撞牆撞死不用任何人賠償, 撞停放在私人場域的車撞死就得連累人錢財遭殃, 又怎麼說的過去?
固然, 朱某因其醉駕過失付出了生命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