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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著的車“撞”死人,究竟該不該賠?|荔枝時評

文/於立生

最近江蘇江陰市的陳先生, 停在自家門口水泥場上的車居然“撞”死了人, 他因此也被死者家屬告上法庭索賠40余萬元巨額賠償。

因他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 日前江陰市法院最終作出由平安財產保險公司賠付10萬餘元的判決。 儘管如此, 陳先生還是倍覺委屈。

事件起因是撞車者朱某醉駕電瓶車夜行, 撞到陳先生的車後重傷不治死亡, 交警也認定其“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2.40mg乙醇/ml血液”, 應承擔全部責任;陳先生卻還要倒貼10萬餘元, 這判決實在沒道理。 也幸好他購買了保險, 由保險公司支付, 否則這10萬餘元巨額賠償就得他自己扛, 這不成飛來橫禍, 冤大了嘛!

江陰市法院的判賠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 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 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 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

該條款對機動車一方採用的是無過錯賠付原則:交通事故中, 只要造成損害了, 不論機動車一方有無過錯, 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哪怕半點過錯都沒有, 也得承擔上限10%的賠付責任。 這是基於風險控制理論:機動車作為一種高速運轉的機械裝置, 具有一定風險性, 在上路行駛過程中, 會對其他通行者的安全構成潛在威脅, 故而機動車駕駛人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而因機動車駕駛人是能通過高度注意儘量控制風險、減少風險的,

那麼, 一旦出事, 就要承擔相比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更高的責任, 除非是遇到有人故意碰瓷或自殺等極端情形。 這本身並無問題。

但該條款適用于陳先生的案例嗎?或者說, 陳先生停在自家門口水泥場上的車“撞”死人, 能算得上交通事故嗎?所謂交通事故,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定義, 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件;而道路, 則又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允許社會機動車和公眾通行的場所諸如廣場、公共停車場。 但是, 陳先生的車可是停在自家門口水泥場上, 與村道也保持著五六十釐米的距離, 包括法官現場勘察時也確認了這點,

那麼, 就不屬公共場所, 不屬道路, 而是在非請莫入的私人場域;同時陳先生的車也沒發動運行, 而是處於靜止狀態, 並不因其為機械裝置而會對水泥場外村道上的任何協力廠商構成安全威脅。 所以, 這起事件並不應定性為交通事故, 陳先生也不成其為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參與方。

倒是朱某騎電瓶車夜行本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 偏偏醉駕, 歪歪斜斜駛出村道撞進人家門前水泥場撞上停放在那的車, 這和撞樹、撞電線杆、撞牆並無分別。 要是撞樹撞死、撞電線杆撞死, 撞牆撞死不用任何人賠償, 撞停放在私人場域的車撞死就得連累人錢財遭殃, 又怎麼說的過去?

固然, 朱某因其醉駕過失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實屬不幸, 但無論如何, 咎由自取的事, 又怎能再讓無辜者為之埋單?陳先生這究竟是買來輛車, 還是買來顆地雷?要是可以無限擴大交通事故的適用範圍, “葫蘆僧判斷葫蘆案”, 那以後誰還敢買車?停放在自家門前水泥場上都不安全, 隨時可能有巨額賠償砸過來, 難不成還要把車鎖進保險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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