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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都大風,高空墜物傷人,能找風去維權嗎?

前兩天帝都刮起了9級大風, 路邊的大樹都被連根拔起, 有新聞報導一位元路人被大風從高層住宅吹下的墜物砸中, 生死未蔔……

這突然飛來橫禍, 該找誰賠償阿——

來來來, 敲黑板了!

高空墜物被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故意, 一種是意外。 前者是一種自私損人的行為, 比如從窗戶向外拋撒垃圾、生活用品等, 如果從樓上扔的東西把他人的汽車等物品砸壞了, 一般會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也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如果明知樓下人員密集或有車輛停放而從高空拋物, 造成危害的可能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可判死刑;後者則是由於客觀條件引發的意外事件,比如風把玻璃吹落, 牆體瓷片由於年久脫落等。

但是, 不管是哪一種行為, 高空墜物都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

本案中, 屬於意外事故,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 高空墜物致損的賠償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一種是能夠確定具體致害人的, 應當由致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此時, 致害人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 也就是說致害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 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是無法確定具體致害人時,

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法律規定的時補償而不是賠償。 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也無需承擔補償責任。 從總體上來講, 侵權責任法的這一規定有利於合理分散損失, 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高空墜物糾紛往往涉及多個責任主體, 建築物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在儘量排除安全隱患的同時, 應當盡到必要的風險提示義務, 司法實踐中, 此舉往往可以減輕建築物權利人承擔責任的比例。 與此同時, 市民對高空墜物的風險也負有與自身認知能力相符的注意義務, 在有危險警示、特殊天氣等情況下, 注意義務標準也會相應提高, 因此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

法條連結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 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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