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中, 尤其在民事訴訟領域, 錄音證據的證明效力已經被廣泛肯定和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了錄音可以作為視聽資料,
錄音證據, 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其一, 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 是真實自願情況下的意思表示, 錄音行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
其二, 錄音證據談話人身份明確, 內容清晰, 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 未被剪接或者偽造, 內容未被改變, 無疑點;
其三, 錄音證據之外還必須要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
第四, 錄音取證中還應該注意要選取合適的錄音器材, 完整全面地還原溝通內容, 錄音器材中形成的原始錄音檔必須要完整的保留在該載體中。
最後, 需要注意的是, 錄音作為證據提交法庭時, 還應將錄音中的通話內容整理成文字供法庭審查。
法院在認定證明效力時, 根據錄音證據的內容、形式等情形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的大小。 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 前後連接緊密, 內容未被篡改, 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且該證據並未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 未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
文丨王紹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