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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款給付不及時 法院判決限期償還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近日, 湘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原告李某與被告田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判決由被告田某在規定時間內償還原告李某貨款13萬元及利息。

原告李某與被告田某均經營煤生意, 原告李某經他人介紹與被告田某相識後雙方開始業務往來。 2016年, 原告將2040噸煤送到被告指定的地點, 此次貨款共計24萬元, 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1萬元,

剩餘13萬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張欠條, 欠條上載明:“今欠到李某煤塊費拾三萬元整。 ”原告李某多次找被告田某催要貨款未果, 雙方故釀成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田某因生意需要從原告李某處購買2040噸煤, 原、被告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係。 原告李某按照被告田某的要求提供了價值共計24萬元的煤, 被告田某應履行向原告支付貨款的義務。 除去被告已支付的11萬元, 被告尚欠原告13萬元貨款的事實有欠條及被告的自認證實, 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13萬元貨款。 湘陰法院對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支付13萬元貨款的請求予以支持。 原告同時主張被告從2016年6月1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計算利息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請求,

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 湘陰法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 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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