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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路棒殺路人案今宣判 死緩並限制減刑

青島財經日報 記者 蔣世龍 通訊員 時滿鑫 呂佼

今日上午, 備受社會關注的“清江路棒殺路人案”公開宣判,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 一審判處被告人趙亮死刑, 緩期2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對被告人限制減刑。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 一審判處被告人趙亮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6857.8元。 趙亮當庭表示不上訴。

據瞭解, 2016年6月8日上午10時, 吸食毒品後的趙亮駕駛轎車行駛至市北區清江路與淮安路路口時, 與公車發生交通事故。 趙亮在等待保險公司出險期間, 翟某從附近友客超市醉酒(心血中乙醇含量為310mg/100ml)後出來, 因趙亮車載音響聲音較大與翟某發生口角, 翟某反復辱駡趙亮, 隨即二人廝打, 後散開。 期間, 趙亮撥打110報警電話稱在清江路與淮安路路口發生交通事故。 後趙亮因翟某辱駡並懷疑翟某欲打電話找人報復而惱怒, 遂從其轎車後備箱內取出棒球棍,

趁翟某不備, 猛擊其後腦部致其倒地, 後朝翟某的頭面部、頸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擊打20餘下, 後又持水泥磚塊朝翟某頭面部擊打數下, 致翟某當場死亡。 案發後, 趙亮留在現場等候, 公安人員到現場後將其查獲。 犯罪嫌疑人趙亮到案後, 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經法醫鑒定, 翟某符合頭面部受鈍器作用致顱腦損傷致腦機能障礙並吸入性窒息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 翟某醉酒後因瑣事與被告人趙亮發生爭執、廝打, 後趙亮採取持棒球棍、磚塊多次擊打翟某頭面部的手段, 致其當場死亡, 趙亮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後趙亮留在現場等候, 員警到現場後即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當庭認罪, 依法應當認定主動投案, 系自首。 翟某醉酒後因瑣事辱駡趙亮引發本案, 對案發有一定責任, 但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明顯過錯。 趙亮犯罪性質惡劣, 作案手段殘忍, 犯罪後果嚴重, 本應嚴懲, 但鑒於其有視為自首的從輕情節及翟某對引發本案有一定責任,

依法對其判處死刑, 可不須立即執行, 並限制減刑。 趙亮的犯罪行為給翟某親屬造成的喪葬費損失, 依法應予賠償。 據此, 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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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

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 將不能少於25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 將不能少於20年。 也就是說, 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20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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