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 記者 蔣世龍 通訊員 時滿鑫 呂佼
今日上午, 備受社會關注的“清江路棒殺路人案”公開宣判,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 一審判處被告人趙亮死刑, 緩期2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對被告人限制減刑。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 一審判處被告人趙亮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6857.8元。 趙亮當庭表示不上訴。
據瞭解, 2016年6月8日上午10時, 吸食毒品後的趙亮駕駛轎車行駛至市北區清江路與淮安路路口時, 與公車發生交通事故。 趙亮在等待保險公司出險期間, 翟某從附近友客超市醉酒(心血中乙醇含量為310mg/100ml)後出來, 因趙亮車載音響聲音較大與翟某發生口角, 翟某反復辱駡趙亮, 隨即二人廝打, 後散開。 期間, 趙亮撥打110報警電話稱在清江路與淮安路路口發生交通事故。 後趙亮因翟某辱駡並懷疑翟某欲打電話找人報復而惱怒, 遂從其轎車後備箱內取出棒球棍,
法院經審理認為, 翟某醉酒後因瑣事與被告人趙亮發生爭執、廝打, 後趙亮採取持棒球棍、磚塊多次擊打翟某頭面部的手段, 致其當場死亡, 趙亮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後趙亮留在現場等候, 員警到現場後即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當庭認罪, 依法應當認定主動投案, 系自首。 翟某醉酒後因瑣事辱駡趙亮引發本案, 對案發有一定責任, 但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明顯過錯。 趙亮犯罪性質惡劣, 作案手段殘忍, 犯罪後果嚴重, 本應嚴懲, 但鑒於其有視為自首的從輕情節及翟某對引發本案有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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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