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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監管提升防風險能力

近日,中國保監會下發《關於開展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排查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開展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排查專項整治工作。 《通知》指出,將重點核查保險資產品質、真實性和安全性,排查保險資金運用風險隱患,查找制度缺陷;聚焦重大股票股權投資、另類及金融產品投資、不動產投資和境外投資等領域,實施穿透式檢查,摸清並處置存量風險,嚴格控制增量風險。

實施穿透式檢查,進行穿透式監管,正是當前加強金融監管、彌補監管短板、消除監管空白、提升監管有效性的必要舉措;是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引導資金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途徑。

近幾年,隨著金融綜合經營的快速發展以及金融創新的深化,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紛紛涉足資產管理產品領域,以創新之名開發了不少鏈條長、跨行業、跨市場、層層嵌套、結構複雜的資管產品,各類“通道業務”流行。 這些產品或交易模式往往結構複雜、透明度較低,一方面容易引發交叉性風險傳遞,增加金融體系的風險隱患;另一方面會導致資金在金融體系內滯留時間延長,資金“脫實向虛”現象嚴重。

不管是資金“脫實向虛”、以錢炒錢,還是大量結構化產品繞道進入高風險行業和領域,都顯示出當前金融市場亂象叢生,凸顯出加強金融監管、彌補監管短板的緊迫性。

業內專家表示,穿透式監管就是透過金融產品的表面形態,看清金融業務和行為的實質,將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穿透連接起來,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甄別金融業務和行為的性質,根據產品功能、業務性質和法律屬性,明確監管主體和適用規則,對金融機構的業務和行為實施全流程監管。 由此可見,在當前分業監管格局下,進行穿透式監管,對於統一監管標準、消除監管套利和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尤為重要。

實際上,為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從去年至今,有關方面高度重視金融監管中的穿透性,不斷提高監管能力和有效性。 比如,去年中國人民銀行牽頭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時,就明確提出對互聯網金融實施穿透式監管,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甄別業務性質,根據業務功能和法律屬性明確監管原則和責任。

在近期強監管的一系列舉措中,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均在相關檔中強調實行穿透式監管。 此前,銀監會召開一季度經濟金融形勢分析(電視電話)會時指出,規範交叉金融業務,落實穿透原則,根據基礎資產性質,足額計提資本和撥備,不得對新開展的同業投資業務實施多層嵌套。 同時,銀監會在《關於提升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指導意見》中強調,開展跨業、跨市場金融業務,要按照減少嵌套、縮短鏈條的原則,穿透監測資金流向,全面掌握底層基礎資產資訊,真實投向符合國家政策的實體經濟領域。

從實踐來看,穿透式監管的效果正不斷顯現。 在銀監會通報的第一季度行政處罰中,貸款資金流向成為檢查重點,且對於資金是否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進行了穿透式監管。 比如,在通報的罰單中,對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領域的處罰就達到18例。 其中引人關注的是,上海銀監局針對招商銀行“以投資資產管理計畫—發放信託貸款為通道,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放款,部分資金用於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行為進行了處罰,開出420萬元的罰單。 有分析人士表示,這是監管對拿地資金進行穿透式處理的典型體現。

在資本市場上,穿透式監管也不斷得到強化。

證監會有關人士前不久表示,針對高杠杆收購行為,監管層將實行穿透式監管和充分的資訊披露,讓背後真正的利益主體呈現在上市公司、投資者面前,幫助投資者作出合理判斷和理性選擇。 上證所日前發佈的《滬市上市公司2016年年報整體分析報告》表示,要實施穿透式監管,防止金融風險向實體經濟傳導。 報告指出,對杠杆增持、舉牌等行為,強化出資方、資金來源、杠杆水準等方面的穿透式披露。 在揭示風險的同時,避免違規杠杆資金流入股市,防止金融風險的交叉感染,維護市場穩定。

當然,要提高穿透式監管的有效性,牢牢守住金融安全底線,還需要穩妥推進金融監管改革,加強監管協調,補齊監管短板,避免監管空白。 如此,才能形成金融發展和監管的強大合力,確保金融系統良性運轉,確保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如此,才能形成金融發展和監管的強大合力,確保金融系統良性運轉,確保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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