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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一女子公寓未經許可變賓館 違法經營被拘留

公寓法人孫某

膠東線上3月17日訊(記者 侯嘉偉 實習生 王婼楠 通訊員 周福基)3月16日, 煙臺芝罘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和南大街派出所聯合對轄區公寓式住宅進行突擊檢查,

發現轄區一公寓未經許可, 擅自經營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 目前此公寓被停業整頓, 法人代表被芝罘警方依法行政拘留、罰款500元。

16日, 芝罘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和南大街派出所聯合行動, 對轄區公寓式住宅進行突擊檢查, 在一公寓的交易記錄中民警發現了疑點, 這個公寓的入住押金單上有日租和短租客人押金記錄, 遂將該公寓法人孫某傳喚至派出所。

經查, 孫某, 遼寧人, 公寓是2016年年底轉讓給孫某。 面對民警掌握的交易記錄, 孫某交代了自己明知公寓是提供長期房間出租, 但是為了經濟利益, 她變更營業執照名稱為“某某賓館”, 且未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偷偷地從事旅館業的相關業務。

在對公寓進一步檢查中, 民警還發現租客中一男子王某有吸食毒品的嫌疑, 傳喚回派出所進行尿檢, 尿檢結果呈陽性。 目前, 孫某被芝罘警方依法行政拘留、罰款500元, 吸毒男子王某被芝罘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0日。

針對這一問題, 南大街派出所3月17日立即召開轄區公寓治安管理會, 組織業戶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 並通報了這起案件, 希望業戶以此為戒, 合法、合規從事公寓出租業務, 公寓的經營性質為房屋租賃, 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日租、短租, 最後還與業戶簽訂了《南大街派出所公寓治安管理責任狀》。

法律連結: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 未經註冊登記, 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 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 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 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 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 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情節嚴重的, 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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