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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見

各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各大企業, 各高等院校:

近年來, 我省認真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征地政策, 征地管理水準不斷提高, 有效保障了經濟社會發展用地需求。 但部分市、縣(市)仍存在征地程式執行不規範、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為進一步促進依法、高效、和諧征地, 切實維護被征地群眾合法權益, 經省政府同意, 現就進一步嚴格規範征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規範征地程式

(一)規範征地公告程式。 市、縣(市)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在擬徵收土地公告、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徵收土地公告中, 除列明《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的事項外, 應當一併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或者相關權利人可以申請協調、裁決、聽證和行政覆議的權利及申請期限和受理機關。 公告、公示材料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公開欄等場所予以張貼, 並通過征地資訊公開網路平臺或廣播、電視、報紙等管道予以公開、公示。 要綜合運用照相、攝像、錄音等方式做好公告、公示材料的現場資訊採集、留存和歸檔。

(二)完善征地清點確認程式。 在征地勘測調查過程中,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和相關權利人應按規定的時間參與調查、清點、確認工作。 對不能直接到場參加的, 應當提供書面授權委託書, 委託他人代理。 對不能直接到場且未委託他人代理、經書面通知仍不到場參加的, 由征地勘測調查人員現場調查、清點後, 在《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中載明情況並共同簽字確認;確有必要的, 可以聘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勘測調查結束後, 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書面通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和相關權利人。

在實施土地徵收時, 涉及集體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礦企業及其他建築設施成片拆遷的, 應當由市、縣(市)政府確定的拆遷機構或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與產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

拆遷補償安置協定視為征地清點、確認材料。

對於實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包乾補償的, 應當征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和相關權利人同意, 在《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中注明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和補償標準, 並由各方共同簽字確認。

二、完善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政策

(一)完善征地補償標準調整機制。 各市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適時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市政府制定, 報省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後執行, 並適時作出調整, 至少5年調整一次。 在保障被征地群眾合法權益的前提下,

積極探索協商議價、價格評估、認證等方式確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數額。

(二)多途徑安置被征地群眾。 各市、縣(市)要結合當地實際, 綜合運用貨幣、農業、留地(留物業)、社會保險、產權調換等方式, 妥善安置被征地群眾生產生活。 積極探索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 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 征地批復後及時落實保障對象, 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

(三)加強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管理。 各市、縣(市)要切實加強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資金管理, 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被征地群眾社會保障補貼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納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範圍。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制度, 確保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被征地群眾社會保障補貼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合法合規、公平合理、公開透明。

三、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機制

(一)做好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各地在征地實施前, 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全面分析評估易引發不穩定風險的環節和因素, 提出預防和化解不穩定風險的對策措施。 征地實施過程中, 要主動傾聽群眾合理訴求, 及時妥善解決;對少數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要依法依規、耐心細緻地做好政策說明和釋疑解惑工作, 避免矛盾積累激化。 加強征地輿情監測,及時分析研判,做好輿情引導、回應和處置,為征地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二)完善征地爭議調處機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或者相關權利人對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土地權屬、地類、面積等有異議的,可以在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內,向實施征地的市、縣(市)政府提出書面協調申請。被申請單位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協調,妥善處理有關問題;協調不成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並在告知書上載明協調過程及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因,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省政府申請裁決。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或者相關權利人對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有異議的,可以在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實施征地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書面聽證申請。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妥善處理群眾提出的問題和訴求。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書面記載附卷,不再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放棄聽證證明。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市、縣(市)政府發佈擬徵收土地公告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發佈之日起60日內向其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覆議;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征地勘測調查清點確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聽證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分別于上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向其本級政府申請行政覆議;對市、縣(市)政府發佈的徵收土地公告行為有異議的,可以於公告發佈之日起60日內向其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覆議;對省政府土地徵收批復檔有異議的,可以於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起60日內向省政府申請行政覆議。行政覆議期間,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徵收的實施。

綜合運用協調、聽證、裁決、行政覆議、行政訴訟等多種方式,依法、及時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主動加強與法院溝通諮詢,幫助群眾客觀分析利益關係,正確對待意見分歧,有效化解征地矛盾糾紛,保護群眾合法利益。涉及協調、裁決、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的,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證據提供等相關工作,依法履行協調、裁決、行政覆議決定及人民法院的裁判。

(三)推進征地資訊公開工作。按照“就近、及時、便民”的原則,將征地資訊公開列為市、縣(市)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資訊公開的工作重點。將征地補償標準等有關政策、擬徵收土地公告、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一書四方案”、土地徵收批准檔、徵收土地公告等資訊列為主動公開的內容。

四、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縣(市)政府是征地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組織領導,依法確定征地補償標準,嚴格履行征地程式,及時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切實做好拆遷補償安置、群眾工作和社會穩定等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配合做好征地有關工作,指導村居組織擬定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對象名單和養老保險方案並公示。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做好征地有關工作,確保征地依法有序進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4月27日

(此件公開發佈)

加強征地輿情監測,及時分析研判,做好輿情引導、回應和處置,為征地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二)完善征地爭議調處機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或者相關權利人對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土地權屬、地類、面積等有異議的,可以在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內,向實施征地的市、縣(市)政府提出書面協調申請。被申請單位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協調,妥善處理有關問題;協調不成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並在告知書上載明協調過程及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因,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省政府申請裁決。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或者相關權利人對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有異議的,可以在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實施征地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書面聽證申請。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妥善處理群眾提出的問題和訴求。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書面記載附卷,不再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放棄聽證證明。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市、縣(市)政府發佈擬徵收土地公告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發佈之日起60日內向其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覆議;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征地勘測調查清點確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聽證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分別于上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向其本級政府申請行政覆議;對市、縣(市)政府發佈的徵收土地公告行為有異議的,可以於公告發佈之日起60日內向其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覆議;對省政府土地徵收批復檔有異議的,可以於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起60日內向省政府申請行政覆議。行政覆議期間,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徵收的實施。

綜合運用協調、聽證、裁決、行政覆議、行政訴訟等多種方式,依法、及時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主動加強與法院溝通諮詢,幫助群眾客觀分析利益關係,正確對待意見分歧,有效化解征地矛盾糾紛,保護群眾合法利益。涉及協調、裁決、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的,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證據提供等相關工作,依法履行協調、裁決、行政覆議決定及人民法院的裁判。

(三)推進征地資訊公開工作。按照“就近、及時、便民”的原則,將征地資訊公開列為市、縣(市)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資訊公開的工作重點。將征地補償標準等有關政策、擬徵收土地公告、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一書四方案”、土地徵收批准檔、徵收土地公告等資訊列為主動公開的內容。

四、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縣(市)政府是征地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組織領導,依法確定征地補償標準,嚴格履行征地程式,及時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切實做好拆遷補償安置、群眾工作和社會穩定等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配合做好征地有關工作,指導村居組織擬定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對象名單和養老保險方案並公示。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做好征地有關工作,確保征地依法有序進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4月27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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