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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時代破壞生產經營的刑法理解

我國現行刑法(1997年刑法)第276條規定的破壞生產經營罪來源於1979年刑法第125條規定的破壞集體生產罪。 改革開放之後, 我國確立了以公有制為基礎、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經濟制度和市場經濟體制, 外企、私企, 服務業、商業蓬勃發展, 1997年刑法將破壞集體生產罪修改為破壞生產經營罪, 由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一章調整到侵犯財產罪一章中予以規定。 可以說, 立法的演變符合了時代發展的要求。 如今, 我國已經進入互聯網時代, 新的生產要素和生產資料出現, 相應地, 刑法解釋應當在時代背景下發揮其能動作用,

對破壞生產經營罪進行合理解釋。

傳統犯罪的網路化——利用網路破壞生產經營

互聯網時代背景下, 資訊技術日新月異, 資訊化的發展, 帶來了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巨大變革。 隨著電腦和互聯網技術的應用, 網路犯罪經歷了以網路作為犯罪物件、以網路空間作為犯罪工具、以網路作為犯罪空間的發展階段和過程, 刑法也必須及時對此作出反應。 1997年刑法初步將電腦犯罪納入刑法規制。 刑事立法開始關注互聯網的發展和影響, 形成了網路犯罪的“兩點一面”的罪名體系, 即兩個有關電腦犯罪的罪名和傳統犯罪網路化的注意規定, 涵蓋了以電腦系統(網路)為犯罪物件和以網路為犯罪工具的網路犯罪類型。

如1999年發生在鄭州的利用BBS散佈銀行破產謠言破壞生產經營的案例, 即是利用網路實施傳統犯罪(破壞生產經營)行為, 將網路作為犯罪手段使用, 最終的結果發生在現實社會中, 造成了儲戶擠兌現象, 嚴重損害了銀行的正常經營。

2000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實施《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對於以網路為犯罪工具實施的傳統型犯罪進行了體系性闡述和系統解釋。 《刑法修正案(七)》進一步擴大了非法侵入電腦資訊系統罪的打擊範圍, 實現對電腦資訊系統的全面保護(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罪), 增設了非法獲取電腦資料罪, 增設了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罪, 將網路犯罪的説明犯正犯化;《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 再次拓寬了網路犯罪的罪名體系。

網路空間中的“生產經營”拓展

互聯網時代的一個顯著特徵是“互聯網+”。 “互聯網+”一般是指互聯網與傳統商業行業等相融合的一種新業態、新形態的知識社會經濟創新趨勢, 實現了傳統與現代並進, 實際強調了互聯網與傳統行業的融合與昇華, 進而促進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 比如, 經濟由線下轉到線上, 經營由實體擴展到網路, 不只是將網路作為經營銷售的一種技術手段, 而是形成了不同于現實的網路空間。 在這裡, 資訊資料是取勝的金鑰匙, 掌握了資訊資料就掌握了財富。

在互聯網時代背景下, 商業商品資訊的傳播方式由傳統媒介傳播途徑轉變為網路傳播, 通過網頁展示商品的真實資訊, 包括銷量、配件、配送方式、款式、性能等, 中間平臺還將更多的資訊匯總排列, 使消費者能夠全方位、多方面、更方便地瞭解商品資訊, 買到自己真正需要的商品。

近年來, 有網路空間中“反向刷單”破壞生產經營的案例出現。 比如董某一案, 董某為謀取市場競爭優勢, 雇用他人, 以同一帳號大量購買另一網店的商品, 致使該店鋪被網路平臺認定為虛假交易刷銷量, 並因此損失19萬餘元。 “反向刷單”的行為如何定性?破壞生產經營又作何種理解?顯然, 罪名中規定的“耕畜”和“機器”不能滿足網路空間中對於生產經營資料和要素的概括,

“其他方法”需要被合理解讀, 而且應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的本質, 而不是狹隘和機械地對應於破壞實體的生產工具及要素。 電商經營中, 銷量、信譽就是它們的招牌, 以此招徠顧客, 吸引買家, 這是它們盈利的保證, 所以“刷單”“炒信”等虛擬交易業務擁有廣闊市場。 而通常電商平臺出於維護市場公平等目的會對於“刷單”“炒信”等行為進行監管和處罰。 自我“刷單”“炒信”責任自負, 當然或可構成其他犯罪, 在此不論。 那麼, “反向刷單”“惡意好評”的行為損失誰擔、責任誰負?應當由實施“刷單”“炒信”的行為人負責。 需要指出的是, 銷量、信譽作為網路空間的生產經營資料與生產經營利益息息相關。 反向刷單、惡意好評的行為引起平臺處罰並造成經營受損, 平臺處罰並不是異常的介入因素,不能阻斷因果關係認定,故反向刷單、惡意好評的行為可以、也應當解釋為“其他方法”,這與殘害耕畜、毀壞機器設備的行為方式之於破壞生產經營具有同質性意義。

物理性的破壞行為在網路空間中適用範圍縮小,網路影響力包括資訊的位置、資訊的排序、資訊的易得性等在網路空間影響力空前,故利用網路影響力對生產經營的破壞應引起重視。

互聯網時代刑法解釋作用的發揮

人類進入互聯網時代,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資訊傳播方式發生巨大變化,同時網路犯罪隨之而生。網路空間依託於電腦設備的互聯建立起來,但它並不是虛擬的空間,它與現實社會相連;它也不是無法的空間,網路空間的行為依然受到現實法律的規制。

刑事立法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是類型化的行為,而現實中的行為樣態則是種類繁多。當現實中出現了看似非典型但是社會危害性較大的行為時,並不能動輒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一律出罪,或者轉而求助立法增設新罪。犯罪的認定是一個抽絲剝繭的過程,刑法解釋的使命需要充分發揮。由於成文法語言本身的語用屬性,也必須進行相應的法律解釋才能進行法律適用。刑法中很多罪名未必不能應對新的時代任務,比如上文中分析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罪名中在列舉了“毀壞機器設備和殘害耕畜”的行為方式之後,規定了“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在對“其他方法”進行解釋時需要堅持同類解釋規則,但同時應考慮“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實質含義。毀壞生產工具之於破壞生產經營是一種間接的行為,而釜底抽薪式的破壞生產經營危害性更大,所以同類解釋規則並不是只要從形式上分析,而是要透過現象看到本質。司法者應當合理解釋破壞生產經營罪,讓制定於過去的法條煥發時代光芒,既能打擊工農業時代的破壞生產行為,又能懲治互聯網時代新型的破壞生產經營行為。法律解釋意義正是不斷拉近成於過去的法條與現于當今的行為之間的距離,讓立法生於過往,合於時代。

在分析反向刷單行為時,有的學者強調了刑法謙抑性和罪刑法定原則,毫無疑問的是,網路空間的刑法規制一定要堅持罪刑法定的底線不動搖,也要受到刑法謙抑性理念的制約。正如一些學者所言,我國的傳統觀點一直強調刑法的謙抑性,具體表現為強調非犯罪化,強調刑法的處罰範圍越窄越好。可是這樣的刑法理念值得反思。在社會轉型期,各種利益衝突加劇時,這樣的刑法理念顯然不利於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刑法立法必須符合時代精神,以法律解釋為中心的司法能動性更應當立於時代,積極應對。網路時代,刑法解釋作用的發揮需要司法人員的目光不斷往返於法律規範、現實情況以及網路語境,不能固守語言的書面含義,墨守成規。網路空間不是“無法空間”,更不能因為解釋理念、解釋意識的轉變不足,而成為人為的“無法空間”。所以,在網路時代需要積極發揮解釋的能動性。當然,罪刑法定這一現代刑事法治的鐵則,必須要堅守。立法、司法各有其作用,強調司法能動性的重要意義並不意味著降低刑事立法的作用,涉及到罪名調整、刑罰配置等問題,還是必須要通過立法來解決。

平臺處罰並不是異常的介入因素,不能阻斷因果關係認定,故反向刷單、惡意好評的行為可以、也應當解釋為“其他方法”,這與殘害耕畜、毀壞機器設備的行為方式之於破壞生產經營具有同質性意義。

物理性的破壞行為在網路空間中適用範圍縮小,網路影響力包括資訊的位置、資訊的排序、資訊的易得性等在網路空間影響力空前,故利用網路影響力對生產經營的破壞應引起重視。

互聯網時代刑法解釋作用的發揮

人類進入互聯網時代,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資訊傳播方式發生巨大變化,同時網路犯罪隨之而生。網路空間依託於電腦設備的互聯建立起來,但它並不是虛擬的空間,它與現實社會相連;它也不是無法的空間,網路空間的行為依然受到現實法律的規制。

刑事立法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是類型化的行為,而現實中的行為樣態則是種類繁多。當現實中出現了看似非典型但是社會危害性較大的行為時,並不能動輒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一律出罪,或者轉而求助立法增設新罪。犯罪的認定是一個抽絲剝繭的過程,刑法解釋的使命需要充分發揮。由於成文法語言本身的語用屬性,也必須進行相應的法律解釋才能進行法律適用。刑法中很多罪名未必不能應對新的時代任務,比如上文中分析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罪名中在列舉了“毀壞機器設備和殘害耕畜”的行為方式之後,規定了“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在對“其他方法”進行解釋時需要堅持同類解釋規則,但同時應考慮“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實質含義。毀壞生產工具之於破壞生產經營是一種間接的行為,而釜底抽薪式的破壞生產經營危害性更大,所以同類解釋規則並不是只要從形式上分析,而是要透過現象看到本質。司法者應當合理解釋破壞生產經營罪,讓制定於過去的法條煥發時代光芒,既能打擊工農業時代的破壞生產行為,又能懲治互聯網時代新型的破壞生產經營行為。法律解釋意義正是不斷拉近成於過去的法條與現于當今的行為之間的距離,讓立法生於過往,合於時代。

在分析反向刷單行為時,有的學者強調了刑法謙抑性和罪刑法定原則,毫無疑問的是,網路空間的刑法規制一定要堅持罪刑法定的底線不動搖,也要受到刑法謙抑性理念的制約。正如一些學者所言,我國的傳統觀點一直強調刑法的謙抑性,具體表現為強調非犯罪化,強調刑法的處罰範圍越窄越好。可是這樣的刑法理念值得反思。在社會轉型期,各種利益衝突加劇時,這樣的刑法理念顯然不利於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刑法立法必須符合時代精神,以法律解釋為中心的司法能動性更應當立於時代,積極應對。網路時代,刑法解釋作用的發揮需要司法人員的目光不斷往返於法律規範、現實情況以及網路語境,不能固守語言的書面含義,墨守成規。網路空間不是“無法空間”,更不能因為解釋理念、解釋意識的轉變不足,而成為人為的“無法空間”。所以,在網路時代需要積極發揮解釋的能動性。當然,罪刑法定這一現代刑事法治的鐵則,必須要堅守。立法、司法各有其作用,強調司法能動性的重要意義並不意味著降低刑事立法的作用,涉及到罪名調整、刑罰配置等問題,還是必須要通過立法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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