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百萬股權莫名其妙的被轉讓了, 你說我冤不冤?”“你冤我更冤, 花了那麼多的時間和精力, 居然簽了一份假合同!” 近日, 在寧化法院審理的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中,
原某是一位長期旅居歐洲的商人。 2009年初, 原某出資75萬元與李某江、李某良、李某華共同設立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經營寧化縣垃圾填埋處理服務, 公司註冊資本金500萬元, 原某占公司15%的股權。
2009年底, 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營運後, 原某便回到歐洲經商, 不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 2015年9月, 原某回到國內, 竟被告知其持有的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15%的股權已轉讓他人。 原某便前往寧化縣工商局調取檔案, 發現竟有人在2012年4月16日冒用他的名字與一位叫王某簽訂了一份《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
庭審中, 王某表示自己確實不認識原某, 也未見過原某。 2012年4月16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 股權轉讓的相關手續已由他人事先辦好, 王某在協議書上簽字時, 原某的名字已經簽完了。 因為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李某江在場, 王某就沒有進行核實。 現在是誰冒用原某的名字進行簽字王某也不知道。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中甲方“原某”的字樣系他人假冒原某所簽, 該股權轉讓協議並非原某本人簽名, 且原某從未授權他人簽名。 原某自始未作出福建寧化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意思表示,
法官提示:冒用他人姓名簽訂合同屬於違法行為, 可能導致合同未成立、無效等法律後果, 嚴重的將涉及刑事犯罪受到法律的處罰。 各民事主體在訂立合同時, 應多方考察對方當事人的主體是否適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同標的是否存在、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情況, 避免因疏忽大意導致合同未成立, 而給自己帶來不利後果。 (邱海清 許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