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在A公司工作, 被安排在送奶員及收取奶費的崗位上工作。
事發當日11時05分, 老張發生交通事故, 受傷後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
2013年7月30日,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老張所受傷為工傷。
後經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定老張的傷殘等級為九級。
2014年2月24日, 老張向A公司提出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
第二天, 老張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確認雙方勞動關係於2014年2月24日解除, A公司支付老張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336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3362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0500元、鑒定費280元。
仲裁裁決作出後, A公司不服, 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法院判令確認A公司與老張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判令A公司不需支付老張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69004元。
法院審理認為:發生勞動爭議,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 有責任提供證據。
A公司主張其與老張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的情形下, 職工因勞動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 同時構成工傷的, 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老張因遭遇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 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A公司為老張出具的證明顯示老張的月工資為3500元, 雖A公司對該工資標準有異議,
老張因工受傷致九級傷殘, A公司依法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據此, 判決:一、確認老張與A公司於2014年2月24日解除勞動關係;二、A公司支付老張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336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3362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0500元、鑒定費280元, 合計69004元, 限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履行完畢;三、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