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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太久!夫妻預約拍攝婚紗照 等到離婚還沒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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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某影樓簽訂產品預約單後, 影樓遲遲未通知客戶張先生拍攝時間。 後來, 張先生與妻子離婚, 已無拍攝結婚照的必要,

而該影樓不同意退預約金。 面對未約定違約責任的產品預約單, 預約金該怎麼退?

去年5月, 城中區某影樓在五星商業步行街搞促銷活動。 當時, 銷售人員熱情地向張先生推銷產品, 他便與該影樓簽訂了一份產品預約單。 按照約定, 影樓負責拍照, 並提供男女各3套服裝及製作相冊。 張先生現場交了2088元定金。

張先生表示, 當時影樓工作人員告訴他, 目前缺少男士服裝, 但保證在去年8月前準備完畢, 並通知其去年8月拍攝。 直到去年12月, 他已與妻子離婚, 該影樓都未與其聯繫。 由於已經沒有拍攝結婚照的必要, 他要求影樓全額退款。 該影樓不同意, 建議他向親戚或朋友轉讓預約單。 無奈之下, 他只好向工商部門投訴。

城中區工商分局柳侯工商所接到投訴後,

立即向該影樓瞭解情況。 影樓方面稱, 拍攝用的男士服裝一直都有, 不存在因男士服裝不到位導致未按時拍攝的情況。 而且, 在產品預約單中未明確注明拍攝時間, 但注明了拍攝時間採用預約制, 只要消費者提前幾天預約, 影樓隨時可以為消費者拍攝。 張先生一直未與影樓預約拍攝時間, 現單方面要求解除拍攝合同, 影樓無法同意該要求。 此外, 影樓負責人表示, 預約單簽約成功後, 影樓向銷售人員發放了銷售提成, 而該銷售人員早已離職, 如全額退款, 影樓方面損失較大。

工商人員立即組織雙方開展調解工作。 因張先生無法提供確鑿證據證明影樓因服裝不到位導致結婚照無法拍攝,

若其要求解除合同, 應承擔違約責任。 又由於雙方在產品預約單中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8日, 記者從工商部門瞭解到, 考慮到張先生的實際情況, 影樓扣除合同金額20%的定金和合同金額10%作為影樓方面的損失賠償, 剩餘1441.6元退還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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