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訊員工張某參加公司組織的攀岩培訓, 如廁時摔傷致殘, 後被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 記者昨悉, 礄口區法院一審判決張某與所在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公司向張某支付工傷賠償金及經濟補償金共計27.3萬餘元。
女員工張某今年42歲, 2012年入職武漢一家貿易公司下屬超市當營業員。 2013年7月18日, 公司組織員工前往蘄春縣藥王穀進行攀岩培訓。 張某在上廁所時不慎從山上滾落到山下受傷。 後被送往醫院住院3次, 共190天, 花費醫療費14.7萬餘元。 公司支付了8.5萬元。
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間,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先後認定張某為工傷,
該貿易公司不服, 於2016年9月提起訴訟, 請求不支付該筆工傷賠償金。 礄口區法院審理後認為, 張某已由相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 該貿易公司應向張某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