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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來了 這四個習慣不改可能會吃苦頭

昨天下午, 《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審議, 這是本次全國人大會議的“重頭大事”。

民法覆蓋到我們日常生活的細微之處, 調整我們平日方方面面的行為與關係。

它一旦被通過, 將會“覆蓋”掉和現行《民法通則》不一致的地方, 將給人們的日常生活帶來很大變化。 政已閱今天就來談談這個總則通過後, 哪些舊習慣不改, 會吃大苦頭。

之一:給小孩玩手機

心裡厭了, 煩了, 把手機給小孩玩, 很多家長都幹過。 但這種行為很可能釀成大後果。

先來看幾個手機給小孩玩, 結果弄出來的事吧。

今年2月, 上海女孩小蘇以學習為由, 用媽媽手機偷偷給男主播打賞, 兩個月花了25萬, 小蘇父母得知後, 氣得捶胸頓足。

去年6月, 深圳市龍華新區有個宋先生, 帶孩子時, 常把手機給孩子玩, 結果沒幾天就發現, 孩子玩手機時購買了大量遊戲幣, 近2萬元錢沒了。

這兩個事例, 只是隨便搜索就能找到的新聞。

這種“熊孩子”偷偷花錢的事, 發生概率實在太普遍, 金額還往往遠遠超過“打醬油”級別。 更何況, 現在手機支付很方便, 還直接通著銀行卡, 小孩伸出手去, 輕輕一點, 錢就沒了。

現行《民法通則》規定, 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這個規定, 有些錢還要得回來。

這次《民法總則》草案把10周歲這個數字降到了6周歲, 也就意味著它通過後, 即使家長能證明是6歲以上小孩付的, 這些以前可以討回來的錢, 可能將來會要不回來。

一旦《民法總則》這一條通過, 最好不要再讓小孩碰手機。 家長儘量機不離身。 家裡的現金、銀行卡、小孩的壓歲錢等也要鎖好。

之二:打罵孩子

有兩句俗話:“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 這好像是中國家庭的傳統家教方式。 也有不少家長覺得, 輕輕打一下孩子, 更能讓小孩子長記性。

原本的《民法通則》有兩條規定, 一條是第三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另一條是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

解釋過來, 就是原先的民法管的是做生意、簽協議之類的事, 不管家長怎麼管教孩子。 從管教孩子的角度來說, 背後藏著的邏輯是:家長地位高於子女, 可以用打罵來管教孩子。

《民法總則》草案改了, 第二條是:“民事法律調整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關係。 ”第三條是:“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小孩子只要生下來, 就是民事主體。 草案這兩條要是通過, 就意味著在法律地位上, 家長和剛生下的嬰兒是平等的, 與鄰居、路人的孩子並無二致。

今後不管小孩有多大, 家長如果只要打孩子, 不管是否用力,

輕一點是侵犯了身體權, 重一點則侵犯了健康權。 性質和打鄰居、路人的孩子完全一樣。

與打同理, 家長罵小孩也不能過狠, 根據這兩條推論出來的結果, 這種行為將可能被認為是侵犯了孩子的名譽權。 學校也一樣, 在民法總則草案通過後, 教師既不能體罰學生, 也不能罵學生過狠。

現在, 家長和學校就應該思考一下, 用什麼辦法, 不打不罵, 還能讓孩子聽話。

之三:不喜歡“白紙黑字”

國人不喜歡簽書面協議, 尤其是親友之間, 原因是:“白紙黑字”太嚴肅, 顯得不親近。 因此吃過的虧不少, 人們卻“前赴後繼”。

簽協定的情況也有, 但不到非常緊迫的程度, 當事人總會覺得有點傷感情。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的做法, 和這種習慣不一樣。 第31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與近親屬、其他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第114條又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鑒於《民法總則》草案是“總則”,規定不會很細,但從中可以看出,將來可能有不少“特定形式”,需要簽書面協定。

在現實中,這種書面協議的必要性已經產生,尤其在房產繼承方面:很多繼承者覺得自己是獨生子女,不存在繼承難題,也不好意思開口要父母親生前立下遺囑。結果父母親的遺產被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後,再散落到叔叔、伯伯,甚至血緣關係更遠的親戚手中。

很多人甚至為此想不通:自己這“房”的財產,怎麼會流到其他“房”裡去呢?所以,最好的辦法還是為防萬一,不管歲數是老還是年輕,還是先立個書面遺囑比較好。

之四: 有事找單位

曾經有段時間,家庭出了矛盾,找單位;家人有點事,也找單位。單位在個人生活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原本民法通則規定中,單位有擔任監護人的職責,現在總則改成了“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可以擔任監護人”。

這說明一個現實:單位與職工已經是勞動合同關係,單位不但缺乏履行監護職責的意願和能力,和個人的關係也沒原先那麼緊密,並在法律上得到確認。

這一改動還有一個隱含語境:監護責任這麼重要的責任都取消了,那麼其它瑣事,自然也不在單位應該管的責任範圍內。

可以與近親屬、其他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第114條又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鑒於《民法總則》草案是“總則”,規定不會很細,但從中可以看出,將來可能有不少“特定形式”,需要簽書面協定。

在現實中,這種書面協議的必要性已經產生,尤其在房產繼承方面:很多繼承者覺得自己是獨生子女,不存在繼承難題,也不好意思開口要父母親生前立下遺囑。結果父母親的遺產被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後,再散落到叔叔、伯伯,甚至血緣關係更遠的親戚手中。

很多人甚至為此想不通:自己這“房”的財產,怎麼會流到其他“房”裡去呢?所以,最好的辦法還是為防萬一,不管歲數是老還是年輕,還是先立個書面遺囑比較好。

之四: 有事找單位

曾經有段時間,家庭出了矛盾,找單位;家人有點事,也找單位。單位在個人生活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原本民法通則規定中,單位有擔任監護人的職責,現在總則改成了“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可以擔任監護人”。

這說明一個現實:單位與職工已經是勞動合同關係,單位不但缺乏履行監護職責的意願和能力,和個人的關係也沒原先那麼緊密,並在法律上得到確認。

這一改動還有一個隱含語境:監護責任這麼重要的責任都取消了,那麼其它瑣事,自然也不在單位應該管的責任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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