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雜誌記者高海賓
家住廊坊市大城縣的呂中花向《人民法治》反映稱, 2011年7月, 呂中花、周玉安夫婦將家中老宅拆除的部分土地。 該宗土地周玉安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占地面積為2000平方米, 使用期限是50年。 大城縣修建高速龍街連接線需佔用其800平方米, 經和周玉安協調, 周玉安不同意部分徵用, 其意見是縣裡徵用土地, 要徵用就全部徵用, 不能只徵用部分。 根據周玉安意見, 經請示大城縣廊滄高速指揮部, 在周玉安認可的情況下, 決定對其2000平方米的土地全部進行徵用。 旺村鎮人民政府根據周玉安意見委託廊坊市價格認證中心,
對於周玉安的《國有土地證使用證》被旺村鎮土地所拿走一事, 大城縣委宣傳部不知引述哪個主管部門的說法說:“周玉安得到了國家徵收土地補償款, 該宗土地已屬國有土地, 土地證被土地部門已收回”。
對於大城縣如此的答覆, 周玉安並不認同:“當初是原旺村鎮鎮長杜天佐邀請的司法局局長呂元合,
沒有協議拆的原加油站, 也因此土地證被收回。 也因此, 呂中花家重新蓋的房子成了違章建築。 路政部門起訴其到法院, “15天內下了三道強拆令”, 用挖掘機直接推掉了呂中花家的新房。
呂中花說:“如果我的房子是違建的, 那麼為什麼我蓋了一年, 裝修了一年, 總共兩年的時間, 有關部門都不說讓我拆除, 為什麼等我將所有的一切都裝修好了以後才進行強拆呢?”
呂中花說, 在拆樓過程中, 縣司法部門以協商拆樓事宜將她的丈夫周玉安帶到法院, 非法強制拘留15天, 對她本人帶上手銬,
博大律師事務所盧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1、大城縣交通管理局公路管理站無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處罰, 應該以大城縣交通管理局的名義作出處罰, 這在《行政處罰法》中有明確規定。 2、《公路保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新建、改建公路的建設控制區的範圍, 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30日內, 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劃定並公告。 但是, 大城縣至今也沒有劃定控制區並公告, 縣政府的不作為導致了呂中花夫婦的巨大損失。
記者再次來到大城縣採訪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