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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8年,湖北公共場所母嬰設施建設覆蓋率達80%

近日,湖北省衛生計生委聯合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旅遊委等10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母嬰設施建設和規範管理的實施意見》。 《意見》明確, 到今年年底, 公共場所應配備母嬰設施, 配置率不低於50%。

《意見》指出, 推進母嬰設施建設要堅持“需求主導、標準先行、分類實施、屬地管理”的原則, 按照“誰管理、誰建設、誰負責”的要求, 明確母嬰設施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和責任主體, 切實保障母嬰權益, 在全社會形成支持母乳餵養的社會認知, 營造生育友好的社會環境。 到2017年底,省內各地級以上(含省直管單位)城市應配置母嬰設施的機場、主要火車站(包括高鐵站)均按要求配置母嬰設施; 其他地區公共場所應配置母嬰設施的, 配置率不低於50%。

積極推進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女職工休息哺乳室等設施建設, 到2018年底, 全省各級各類公共場所和用人單位, 母嬰設施配置率達到80%以上。 到2020年底,所有應配置母嬰設施的公共場所和用人單位基本建成標準化的母嬰設施。

《意見》對母嬰設施配置標準進行規範。 其中, 經常有母嬰逗留且建築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過1萬人的交通樞紐、商業中心、醫院、旅遊景區及遊覽娛樂等公共場所, 應當建立使用面積一般不少於10平方米的獨立母嬰室, 流量超過5000人但不足1萬人的公共場所,

應當建立使用面積一般不少於6平方米的獨立母嬰室, 並配有防滑地面、帶安全扣的嬰兒尿布台、提供熱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嬰兒床、便於哺乳休息的座椅、便於放置哺乳有關用品的桌子、電源插座、垃圾桶、保護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鎖的門、簾子遮擋設備等基本設施。 其它類別的公共場所, 應當開闢專門的具有較強隱私性的獨立哺乳空間, 並配備必要的設施, 體現公共服務人性化理念。 火車、汽車、輪船、飛機等移動空間, 應按要求配置母嬰設施或提供便利服務。 用人單位參照此標準建設女職工休息哺乳室等設施。 同時, 要統一母嬰設施標識, 並設置醒目的導向標誌。 鼓勵各地因地制宜設置母嬰候乘廳(區)、母嬰專座等。
在乘車、登機和檢票口針對孕期、哺乳期婦女, 以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提供綠色服務通道或便利服務。

《意見》要求, 各部門要齊抓共管, 各級各相關部門、各用人單位應當對現有各類公共場所的母嬰室設置進行科學論證, 按照國家推薦標準, 加快推進母嬰室建設工作;對已建成的但設施簡單陳舊的未達標母嬰室, 予以改造完善;健全日常管理維護長效機制, 落實管理責任主體, 完善日常服務管理制度, 加強對母嬰室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場所工作人員的培訓, 提高公共場所和用人單位母嬰室管理的規範化水準和服務水準;要創新工作方式方法, 支援社會資本通過合資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

參與建設母嬰公益性服務設施。 同時, 廣泛宣傳建設和維護母嬰設施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服務性, 普及母嬰設施安全使用知識, 通過互聯網位置查詢服務等方式, 推廣母嬰設施服務, 提高設施利用率和服務可及性。

湖北經視記者:童亮 周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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