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衛生計生委聯合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旅遊委等10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母嬰設施建設和規範管理的實施意見》。 《意見》明確, 到今年年底, 公共場所應配備母嬰設施, 配置率不低於50%。
《意見》指出, 推進母嬰設施建設要堅持“需求主導、標準先行、分類實施、屬地管理”的原則, 按照“誰管理、誰建設、誰負責”的要求, 明確母嬰設施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和責任主體, 切實保障母嬰權益, 在全社會形成支持母乳餵養的社會認知, 營造生育友好的社會環境。 到2017年底,省內各地級以上(含省直管單位)城市應配置母嬰設施的機場、主要火車站(包括高鐵站)均按要求配置母嬰設施; 其他地區公共場所應配置母嬰設施的, 配置率不低於50%。
《意見》對母嬰設施配置標準進行規範。 其中, 經常有母嬰逗留且建築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過1萬人的交通樞紐、商業中心、醫院、旅遊景區及遊覽娛樂等公共場所, 應當建立使用面積一般不少於10平方米的獨立母嬰室, 流量超過5000人但不足1萬人的公共場所,
《意見》要求, 各部門要齊抓共管, 各級各相關部門、各用人單位應當對現有各類公共場所的母嬰室設置進行科學論證, 按照國家推薦標準, 加快推進母嬰室建設工作;對已建成的但設施簡單陳舊的未達標母嬰室, 予以改造完善;健全日常管理維護長效機制, 落實管理責任主體, 完善日常服務管理制度, 加強對母嬰室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場所工作人員的培訓, 提高公共場所和用人單位母嬰室管理的規範化水準和服務水準;要創新工作方式方法, 支援社會資本通過合資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
湖北經視記者:童亮 周文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