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會現場
今天, 省法院召開攻堅“基本解決執行難”新聞發佈會, 公佈了10大執行典型案例。 這10個案例, 代表性強, 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案例1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電子工業區支行與姚某、張某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運用省法院、公安廳協助扣押被執行人車輛工作機制, 借助公安交管部門車輛路面布控系統, 異地查扣被執行人涉案車輛的典型案例。 該工作機制的建立, 實現了全省範圍內對被執行人涉案車輛的布控和查扣, 有效解決了以往人民法院只能在車管部門對車輛檔案查封、“查車不見車”的被動局面, 豐富了人民法院的執行方式, 促進了案件的順利執行。
案情簡介
2011年6月27日,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電子工業區支行(以下簡稱工行電子工業區支行)與姚某、張某、陝西廣匯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匯公司)簽訂《信用卡分期購車還款合同》、《擔保承諾函》、《車輛抵押合同》,
案例2
陳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陝西法院首例適用刑事自訴程式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的案件。 被執行人陳某有能力履行法律義務卻拒不執行、規避執行。 合陽縣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了案件, 並決定對被執行人予以逮捕, 有效打擊了抗拒執行、規避執行行為, 並促使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益得以實現。
案情簡介
2012年3月, 陳某因做生意向張某借款74萬元, 在按約定連續付息6個月後不再支付。 張某多次催要未果, 於2014年9月2日提起訴訟。 合陽縣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10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 陳某償還張某借款本金74萬元及剩餘利息。 判決生效後, 陳某未履行法律義務, 張某於2016年2月3日向合陽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案例3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與榆林濱化綠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截止目前陝西法院利用“總對總”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扣劃的單筆金額最大的案件。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的全面應用,徹底改變了傳統的“登門臨櫃”執行方式,大大提高了執行效率,減輕了執行人員的工作負擔。網路執行查控系統覆蓋了全國範圍主要財產形式,通過網路查控基本可以窮盡被執行人財產,查詢結果也具有更高的公信力。同時,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建立與應用,更加豐富了案件執行的手段和方式,也成為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的重要抓手。
案情簡介
2014年3月31日,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西安分行)分別與榆林濱化綠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榆林濱化公司)、濱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化集團公司)、榆林市雲河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榆林雲河公司)、張某、王某分別簽訂《固定資產貸款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擔保合同》,約定民生銀行西安分行向榆林濱化公司貸款1.1億元,期限54個月;濱化集團公司、榆林雲河公司、張某、王某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後,當事人向西安市漢唐公證處申請辦理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履行中,因榆林濱化公司未如期還款違反合同約定,民生銀行西安分行宣佈貸款提前到期,並於2016年5月27日向西安市漢唐公證處申請辦理了執行證書。2016年6月22日民生銀行西安分行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榆林濱化公司及各保證人連帶償還欠款本息8253.28萬元。立案後,執行法院利用最高人民法院 “總對總”查控系統進行了查詢,發現被執行人濱化集團公司在工商銀行濱化支行基本帳戶上有存款4600萬元後,依法及時將該款予以扣劃,並凍結了該基本帳戶。帳戶凍結後,濱化集團公司生產、納稅、招投標等正常活動受到影響,企業經營活動受限,同時為了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濱化集團公司主動履行剩餘款項,案件依法執結。
案例4
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雨潤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執行案
典型意義
信託受益權是新類型的財產權益。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積極創新工作方式,在全省首次探索執行信託受益權,有效拓展了被執行財產查控範圍。同時,該案積極應用“總對總”網路查控系統,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財產,最終實現執行金額達2.1億元。該案無論在執行標的、執行方式和執行金額上都極具典型意義。
案情簡介
2015年1月5日,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安信託公司)與雨潤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雨潤集團公司)、江蘇雨潤肉類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雨潤肉類公司)、祝某、吳某分別簽訂《信託貸款合同》、《股權質押合同》、《保證合同》,約定:長安信託公司向雨潤集團公司貸款人民幣2.2億元,由祝某提供股權質押擔保,江蘇雨潤公司、吳某提供保證擔保。合同簽訂後,當事人向西安市公證處申請辦理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履行過程中,因雨潤集團公司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長安信託公司於2015年11月14日宣佈貸款提前到期,並於2016年2月3日向西安市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2016年2月17日長安信託公司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雨潤集團公司、雨潤肉類公司、祝某、吳某償還欠款本息等共計2.1億元。立案後,執行法院通過最高法院 “總對總”系統查詢,扣劃被執行人雨潤集團公司銀行存款1269萬元,並凍結了祝某銀行存款1.1億元。執行法院查明,被執行人雨潤集團公司系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安保險公司)的股東,利安保險公司作為受益人持有8181.8182萬元 “長安信託·雨潤控股集團流動資金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畫”項下的受益權。在明確信託受益權可以成為執行標的後,執行法院積極促成利安保險公司將該信託受益權轉讓給被執行人雨潤集團公司。雨潤集團公司受讓信託受益權後,執行法院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依法將上述信託受益權依照通常方法作價9379.0535萬元,裁定抵償給申請執行人長安信託公司。執行法院依法扣劃了已凍結的祝某存款,長安信託公司2.1億元債權全部得以實現。
案例5
商洛市商州區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與黃某等物權保護執行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運用執行聯動機制促進案件執行的典型案例。在被執行人拒不騰交場地的情況下,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積極協調由政法委牽頭,工商、住建、土地、銀行等聯動部門參與,對被執行人進行聯合懲戒,迫使部分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法律義務。對拒不執行判決的被執行人,依法進行強制執行,促進了案件順利執行,取得良好的執行效果。
案情簡介
2008年8月,黃某與商洛市商州區宏通公司簽訂《場地租賃協定》,租賃該公司40畝國有土地,期限5年。黃某承租後,又將上述土地轉租給王某、柳某、陳某、全某等四人,用於開辦汽車修理、塑鋼玻璃窗廠、根雕工藝廠和苗圃。2012年8月,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政府決定將該40畝國有土地劃撥給商州區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州城投公司),用於南秦物流園重點建設專案。租賃期滿後,商州城投公司要求收回土地,黃某等五人拒絕騰交,商州城投公司提起訴訟。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2015)商州民初字002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黃某等五人將40畝國有土地騰交給商州城投公司,並拆除自行修建的建築物。判決生效後,黃某等五人未執行判決,2016年10月8日商州城投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受理後,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拆除建築物騰交場地。被執行人黃某等五人拒絕履行法院判決,還要求商州城投公司賠償其拆遷安置費。執行法院及時啟動“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向商州區委政法委彙報,由區委政法委牽頭召集工商、住建、土地、銀行等執行聯動單位對被執行人在招投標、工商註冊、不動產交易、信貸等方面進行聯合懲戒,壓縮被執行人生存空間。王某、陳某、全某先後自動搬離、交出場地,但柳某的塑鋼玻璃窗廠仍拒絕搬遷。2016年12月9日,執行法院在商洛市中院、區人大、區政法委、區檢察院、新聞媒體等部門監督配合下,組織執行警力和工作人員一百餘人,出動挖掘機、裝載機等工程機械,強制執行4個小時,拆除了原塑鋼玻璃窗廠建築、騰交了土地。
案例6
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陝西省分公司與陝西蒲白黃高速公路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典型意義
對於生產經營企業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在執行過程中一方面要儘快實現債權人的勝訴權益,另一方面也要兼顧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儘量防止因執行使企業生產經營陷入困境,要儘量放水養魚,而不是涸澤而漁。執行法院並未簡單地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而是通過大量耐心細緻的和解工作,既為被執行企業贏得經營發展的空間,也使本案債權的實現得到充分保障,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善意執行的司法理念。
案情簡介
2014年12月5日,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信託公司)與陝西蒲白黃高速公路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蒲白黃管理公司)簽訂《信託貸款合同》,由中融信託公司向蒲白黃管理公司發放信託貸款3億元,貸款期限12個月。陝西黃河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黃河礦業公司)、陝西黑貓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黑貓焦化公司)等單位和個人提供了擔保。經當事人申請,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公證賦予了上述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合同履行中,蒲白黃管理公司違約,中融公司於2015年6月8日向北京市方圓公證處申請了執行證書。2016年10月10日中融公司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蒲白黃管理公司及各擔保人償還借款本息共計3.918億元。
2014年6月4日,吉林省長城路橋建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吉林路橋公司)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陝西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資產陝西分公司)、陝西鑫昱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昱置業公司)簽訂《債券收購暨債務重組協定》,吉林路橋公司將其對鑫昱置業公司的2.48693億元債權轉讓給信達資產陝西分公司。上述債務由黃河礦業公司等單位和個人提供了擔保。2016年3月10日,信達資產陝西分公司與鑫昱置業公司簽訂了《債務重組展期協定》,並由蒲白黃管理公司、原保證人黃河礦業公司等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上述合同經西安市公證處公證,賦予了強制執行效力。鑫昱置業公司未能如期履行還款義務,信達資產陝西分公司於2016年11月8日向西安市公證處申請辦理了執行證書。2016年11月22日信達資產陝西分公司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鑫昱置業公司及各擔保人償還債務1.30693億元及利息。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蒲白黃管理公司、黃河礦業公司、黑貓焦化公司等均為大型生產經營企業,且黃河礦業公司、黑貓焦化公司均正在進行資產重組,需要盤活大量資金,維持企業正常運營。為平穩執行案件,既促進債權人合法權益依法實現,又防止因法院執行導致被執行企業陷入經營困境,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執行法院積極做雙方當事人溝通協調工作,力爭為被執行人企業恢復正常經營贏得機會,同時為本案債權實現作出合理安排,最終促使幾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 2016年11月28日中融信託公司撤回了執行申請。信達資產陝西分公司在實現1500萬元債權後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定。
案例7
李某與陝西綺得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執行案
典型意義
2016年9月,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下發了《關於在民事執行中實行懸賞舉措措施相關問題的意見(試行)》。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發出全省法院的首份懸賞執行公告。從效果上看,懸賞執行公告可以廣泛調動社會力量,有效拓展發現被執行財產的管道。同時,懸賞執行公告公佈過程中,也對被執行人形成了強大的社會壓力。本案就是被執行人迫於威懾,主動履行了法律義務。
案情簡介
案例8
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與喬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眾騰房執行和維護軍隊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執行法院認真進行了摸底,周密制定執行方案,通過細緻的工作,促使所有租戶自動搬離,維護了軍隊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情簡介
2014年2月1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以下簡稱解放軍某部)與喬某簽訂《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約定將位於西鄉縣陵園路的23間門面房出租給喬某,租賃期截止2015年1月30日。喬某承租後,又將上述房屋對外轉租。租期屆滿,解放軍某部要求喬某返還房屋未果,遂提起訴訟。西鄉縣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716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喬某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向解放軍某部騰交23間房屋。喬某未履行判決義務,解放軍某部於2016年5月9日向西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制定周密執行方案,張貼騰遷公告,從6月初組織多名執行幹警進入執行現場摸底,逐戶上門核對租戶情況,進行動員搬遷,並特意為租戶留出一個多月的時間,充分保障其 “搬得出”、“能安頓”。7月中旬,所有租戶全部搬離,涉案軍產悉數移交部隊。
案例9
西安昆侖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王某、彭某
排除妨礙糾紛執行案
典型意義
排除妨礙糾紛案件的執行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之一,需要被執行人以其行為履行法律義務,往往對抗情緒較大,執行後容易出現反復。本案被執行人私自改造住房結構,損害整體樓宇安全,在法院判決後拒絕履行義務,對抗、妨害法院執行,執行法院兩次實施強制執行,並對妨礙執行行為予以制裁,有力維護了司法權威。
案情簡介
西安昆侖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昆侖公司)職工王某,通過福利分房形式購得位於西安市新城區十六街坊5號樓5門1層65號房屋。2014年8月22日,王某及其子彭某將該房屋臨街窗戶拆除,砸掉部分牆體,安裝起兩簾卷閘門,改變了住宅樓外立面結構。昆侖公司要求王某、彭某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未果,遂將二人訴至法院。2014年11月24日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判決,王某、彭某將所砸外牆恢復原狀。宣判後,王某、彭某不服,提出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昆侖公司於2015年4月30日向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執行法院責令王某、彭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其拒絕履行。執行法院多次做被執行人工作均未果。2016年8月16日,執行法院依法拘留了彭某並強制將其砸壞的房屋外牆恢復原狀。後彭某及其母親彭某某再次將法院強制執行恢復的牆體拆除。執行法院責令王某、彭某恢復牆面原狀,彭某拒絕配合,逃避執行,執行法院對其處以罰款。2016年12月2日執行法院再次對本案進行強制執行,彭某某在現場阻撓執行,執行法院將其依法拘留,並處以罰款。
案例10
陝西海峽置業公司等與西安星龍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
典型意義
本案屬於涉眾騰房糾紛執行案件,執行法院及時向黨委彙報,啟動執行聯動機制,在相關部門配合下,周密制定執行方案,組織警力依法強制騰交房屋,實現當事人的勝訴權益,維護了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同時,邀請人大代表現場見證、監督執行,增進了人大代表對執行工作的理解、支持,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案情簡介
審核:張婭 美編:胡雅麗 張一鳴
案例3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與榆林濱化綠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截止目前陝西法院利用“總對總”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扣劃的單筆金額最大的案件。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的全面應用,徹底改變了傳統的“登門臨櫃”執行方式,大大提高了執行效率,減輕了執行人員的工作負擔。網路執行查控系統覆蓋了全國範圍主要財產形式,通過網路查控基本可以窮盡被執行人財產,查詢結果也具有更高的公信力。同時,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建立與應用,更加豐富了案件執行的手段和方式,也成為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的重要抓手。
案情簡介
2014年3月31日,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西安分行)分別與榆林濱化綠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榆林濱化公司)、濱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化集團公司)、榆林市雲河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榆林雲河公司)、張某、王某分別簽訂《固定資產貸款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擔保合同》,約定民生銀行西安分行向榆林濱化公司貸款1.1億元,期限54個月;濱化集團公司、榆林雲河公司、張某、王某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後,當事人向西安市漢唐公證處申請辦理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履行中,因榆林濱化公司未如期還款違反合同約定,民生銀行西安分行宣佈貸款提前到期,並於2016年5月27日向西安市漢唐公證處申請辦理了執行證書。2016年6月22日民生銀行西安分行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榆林濱化公司及各保證人連帶償還欠款本息8253.28萬元。立案後,執行法院利用最高人民法院 “總對總”查控系統進行了查詢,發現被執行人濱化集團公司在工商銀行濱化支行基本帳戶上有存款4600萬元後,依法及時將該款予以扣劃,並凍結了該基本帳戶。帳戶凍結後,濱化集團公司生產、納稅、招投標等正常活動受到影響,企業經營活動受限,同時為了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濱化集團公司主動履行剩餘款項,案件依法執結。
案例4
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雨潤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執行案
典型意義
信託受益權是新類型的財產權益。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積極創新工作方式,在全省首次探索執行信託受益權,有效拓展了被執行財產查控範圍。同時,該案積極應用“總對總”網路查控系統,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財產,最終實現執行金額達2.1億元。該案無論在執行標的、執行方式和執行金額上都極具典型意義。
案情簡介
2015年1月5日,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安信託公司)與雨潤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雨潤集團公司)、江蘇雨潤肉類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雨潤肉類公司)、祝某、吳某分別簽訂《信託貸款合同》、《股權質押合同》、《保證合同》,約定:長安信託公司向雨潤集團公司貸款人民幣2.2億元,由祝某提供股權質押擔保,江蘇雨潤公司、吳某提供保證擔保。合同簽訂後,當事人向西安市公證處申請辦理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履行過程中,因雨潤集團公司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長安信託公司於2015年11月14日宣佈貸款提前到期,並於2016年2月3日向西安市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2016年2月17日長安信託公司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雨潤集團公司、雨潤肉類公司、祝某、吳某償還欠款本息等共計2.1億元。立案後,執行法院通過最高法院 “總對總”系統查詢,扣劃被執行人雨潤集團公司銀行存款1269萬元,並凍結了祝某銀行存款1.1億元。執行法院查明,被執行人雨潤集團公司系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安保險公司)的股東,利安保險公司作為受益人持有8181.8182萬元 “長安信託·雨潤控股集團流動資金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畫”項下的受益權。在明確信託受益權可以成為執行標的後,執行法院積極促成利安保險公司將該信託受益權轉讓給被執行人雨潤集團公司。雨潤集團公司受讓信託受益權後,執行法院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依法將上述信託受益權依照通常方法作價9379.0535萬元,裁定抵償給申請執行人長安信託公司。執行法院依法扣劃了已凍結的祝某存款,長安信託公司2.1億元債權全部得以實現。
案例5
商洛市商州區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與黃某等物權保護執行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運用執行聯動機制促進案件執行的典型案例。在被執行人拒不騰交場地的情況下,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積極協調由政法委牽頭,工商、住建、土地、銀行等聯動部門參與,對被執行人進行聯合懲戒,迫使部分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法律義務。對拒不執行判決的被執行人,依法進行強制執行,促進了案件順利執行,取得良好的執行效果。
案情簡介
2008年8月,黃某與商洛市商州區宏通公司簽訂《場地租賃協定》,租賃該公司40畝國有土地,期限5年。黃某承租後,又將上述土地轉租給王某、柳某、陳某、全某等四人,用於開辦汽車修理、塑鋼玻璃窗廠、根雕工藝廠和苗圃。2012年8月,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政府決定將該40畝國有土地劃撥給商州區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州城投公司),用於南秦物流園重點建設專案。租賃期滿後,商州城投公司要求收回土地,黃某等五人拒絕騰交,商州城投公司提起訴訟。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2015)商州民初字002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黃某等五人將40畝國有土地騰交給商州城投公司,並拆除自行修建的建築物。判決生效後,黃某等五人未執行判決,2016年10月8日商州城投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受理後,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拆除建築物騰交場地。被執行人黃某等五人拒絕履行法院判決,還要求商州城投公司賠償其拆遷安置費。執行法院及時啟動“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向商州區委政法委彙報,由區委政法委牽頭召集工商、住建、土地、銀行等執行聯動單位對被執行人在招投標、工商註冊、不動產交易、信貸等方面進行聯合懲戒,壓縮被執行人生存空間。王某、陳某、全某先後自動搬離、交出場地,但柳某的塑鋼玻璃窗廠仍拒絕搬遷。2016年12月9日,執行法院在商洛市中院、區人大、區政法委、區檢察院、新聞媒體等部門監督配合下,組織執行警力和工作人員一百餘人,出動挖掘機、裝載機等工程機械,強制執行4個小時,拆除了原塑鋼玻璃窗廠建築、騰交了土地。
案例6
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陝西省分公司與陝西蒲白黃高速公路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典型意義
對於生產經營企業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在執行過程中一方面要儘快實現債權人的勝訴權益,另一方面也要兼顧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儘量防止因執行使企業生產經營陷入困境,要儘量放水養魚,而不是涸澤而漁。執行法院並未簡單地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而是通過大量耐心細緻的和解工作,既為被執行企業贏得經營發展的空間,也使本案債權的實現得到充分保障,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善意執行的司法理念。
案情簡介
2014年12月5日,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信託公司)與陝西蒲白黃高速公路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蒲白黃管理公司)簽訂《信託貸款合同》,由中融信託公司向蒲白黃管理公司發放信託貸款3億元,貸款期限12個月。陝西黃河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黃河礦業公司)、陝西黑貓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黑貓焦化公司)等單位和個人提供了擔保。經當事人申請,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公證賦予了上述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合同履行中,蒲白黃管理公司違約,中融公司於2015年6月8日向北京市方圓公證處申請了執行證書。2016年10月10日中融公司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蒲白黃管理公司及各擔保人償還借款本息共計3.918億元。
2014年6月4日,吉林省長城路橋建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吉林路橋公司)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陝西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資產陝西分公司)、陝西鑫昱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昱置業公司)簽訂《債券收購暨債務重組協定》,吉林路橋公司將其對鑫昱置業公司的2.48693億元債權轉讓給信達資產陝西分公司。上述債務由黃河礦業公司等單位和個人提供了擔保。2016年3月10日,信達資產陝西分公司與鑫昱置業公司簽訂了《債務重組展期協定》,並由蒲白黃管理公司、原保證人黃河礦業公司等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上述合同經西安市公證處公證,賦予了強制執行效力。鑫昱置業公司未能如期履行還款義務,信達資產陝西分公司於2016年11月8日向西安市公證處申請辦理了執行證書。2016年11月22日信達資產陝西分公司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鑫昱置業公司及各擔保人償還債務1.30693億元及利息。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蒲白黃管理公司、黃河礦業公司、黑貓焦化公司等均為大型生產經營企業,且黃河礦業公司、黑貓焦化公司均正在進行資產重組,需要盤活大量資金,維持企業正常運營。為平穩執行案件,既促進債權人合法權益依法實現,又防止因法院執行導致被執行企業陷入經營困境,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執行法院積極做雙方當事人溝通協調工作,力爭為被執行人企業恢復正常經營贏得機會,同時為本案債權實現作出合理安排,最終促使幾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 2016年11月28日中融信託公司撤回了執行申請。信達資產陝西分公司在實現1500萬元債權後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定。
案例7
李某與陝西綺得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執行案
典型意義
2016年9月,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下發了《關於在民事執行中實行懸賞舉措措施相關問題的意見(試行)》。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發出全省法院的首份懸賞執行公告。從效果上看,懸賞執行公告可以廣泛調動社會力量,有效拓展發現被執行財產的管道。同時,懸賞執行公告公佈過程中,也對被執行人形成了強大的社會壓力。本案就是被執行人迫於威懾,主動履行了法律義務。
案情簡介
案例8
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與喬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眾騰房執行和維護軍隊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執行法院認真進行了摸底,周密制定執行方案,通過細緻的工作,促使所有租戶自動搬離,維護了軍隊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情簡介
2014年2月1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以下簡稱解放軍某部)與喬某簽訂《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約定將位於西鄉縣陵園路的23間門面房出租給喬某,租賃期截止2015年1月30日。喬某承租後,又將上述房屋對外轉租。租期屆滿,解放軍某部要求喬某返還房屋未果,遂提起訴訟。西鄉縣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716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喬某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向解放軍某部騰交23間房屋。喬某未履行判決義務,解放軍某部於2016年5月9日向西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制定周密執行方案,張貼騰遷公告,從6月初組織多名執行幹警進入執行現場摸底,逐戶上門核對租戶情況,進行動員搬遷,並特意為租戶留出一個多月的時間,充分保障其 “搬得出”、“能安頓”。7月中旬,所有租戶全部搬離,涉案軍產悉數移交部隊。
案例9
西安昆侖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王某、彭某
排除妨礙糾紛執行案
典型意義
排除妨礙糾紛案件的執行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之一,需要被執行人以其行為履行法律義務,往往對抗情緒較大,執行後容易出現反復。本案被執行人私自改造住房結構,損害整體樓宇安全,在法院判決後拒絕履行義務,對抗、妨害法院執行,執行法院兩次實施強制執行,並對妨礙執行行為予以制裁,有力維護了司法權威。
案情簡介
西安昆侖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昆侖公司)職工王某,通過福利分房形式購得位於西安市新城區十六街坊5號樓5門1層65號房屋。2014年8月22日,王某及其子彭某將該房屋臨街窗戶拆除,砸掉部分牆體,安裝起兩簾卷閘門,改變了住宅樓外立面結構。昆侖公司要求王某、彭某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未果,遂將二人訴至法院。2014年11月24日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判決,王某、彭某將所砸外牆恢復原狀。宣判後,王某、彭某不服,提出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昆侖公司於2015年4月30日向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執行法院責令王某、彭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其拒絕履行。執行法院多次做被執行人工作均未果。2016年8月16日,執行法院依法拘留了彭某並強制將其砸壞的房屋外牆恢復原狀。後彭某及其母親彭某某再次將法院強制執行恢復的牆體拆除。執行法院責令王某、彭某恢復牆面原狀,彭某拒絕配合,逃避執行,執行法院對其處以罰款。2016年12月2日執行法院再次對本案進行強制執行,彭某某在現場阻撓執行,執行法院將其依法拘留,並處以罰款。
案例10
陝西海峽置業公司等與西安星龍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
典型意義
本案屬於涉眾騰房糾紛執行案件,執行法院及時向黨委彙報,啟動執行聯動機制,在相關部門配合下,周密制定執行方案,組織警力依法強制騰交房屋,實現當事人的勝訴權益,維護了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同時,邀請人大代表現場見證、監督執行,增進了人大代表對執行工作的理解、支持,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案情簡介
審核:張婭 美編:胡雅麗 張一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