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農民的根, 雙方流轉土地是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進行的, 被流轉後中途要收回有以下幾種情況產生:
(1)土地流轉後, 土地是否遭到結構性的破壞, 承包商是否轉變農業與商業性質, 是否不按期交拿流轉金或故意延遲拖欠承包費用, 產生這些情況, 承包方就違反了《土地流轉法》, 農民可依法向政府接出申請, 強行收回被流轉出去的土地, 促進耕地的合理保護和利用。
(2)由於特殊原因, 要收回土地, 可起出申請, 由村社三方當面協商, 並對承包土地上的種植物品進行合理賠償或移植, 如商議未果,
土地糾紛
(3)雙方沒有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土地流轉合同簽訂很重要, 在合同內就要約定如果一方違約提前解除合同要怎麼辦。
(4)承包期滿後, 農民不願意繼續承包土地, 要求收回被流轉土地的
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過程中遇到土地被收回的應該怎麼辦?
一般處理糾紛的問題不外乎這麼幾種類型, 即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通常情況下都是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該補償的補償, 該退讓的退讓;協商不成的進行調解, 一般分為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調解不成, 就需要到讓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雖然說土地流轉這種糾紛並不適合《仲裁法》, 但在實際操作中, 也有很多地方政府按照《土地承包法》做出的原則性規定制定了相應的仲裁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