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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流轉的土地中途卻要求收回,誰的過錯!

土地是農民的根, 雙方流轉土地是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進行的, 被流轉後中途要收回有以下幾種情況產生:

(1)土地流轉後, 土地是否遭到結構性的破壞, 承包商是否轉變農業與商業性質, 是否不按期交拿流轉金或故意延遲拖欠承包費用, 產生這些情況, 承包方就違反了《土地流轉法》, 農民可依法向政府接出申請, 強行收回被流轉出去的土地, 促進耕地的合理保護和利用。

(2)由於特殊原因, 要收回土地, 可起出申請, 由村社三方當面協商, 並對承包土地上的種植物品進行合理賠償或移植, 如商議未果,

可向上級行政部門接起上訴仲裁, 土地依法流轉是受法律保護的, 為確保雙方共同利是, 都要依理依法的去共同尊和維護。

土地糾紛

(3)雙方沒有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土地流轉合同簽訂很重要, 在合同內就要約定如果一方違約提前解除合同要怎麼辦。

如果發生違約, 就按當時的合同來辦即可。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仲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指導, 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仲介服務。

(4)承包期滿後, 農民不願意繼續承包土地, 要求收回被流轉土地的

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過程中遇到土地被收回的應該怎麼辦?

一般處理糾紛的問題不外乎這麼幾種類型, 即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通常情況下都是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該補償的補償, 該退讓的退讓;協商不成的進行調解, 一般分為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調解不成, 就需要到讓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雖然說土地流轉這種糾紛並不適合《仲裁法》, 但在實際操作中, 也有很多地方政府按照《土地承包法》做出的原則性規定制定了相應的仲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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