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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已婚男子同居,為兒索要撫養費

林濤系已婚有配偶的男性, 王穎系未婚女性。

兩年前開始, 林濤與王穎有婚外情並致王穎懷孕, 生育一男孩取名小濤。

小孩出生後,

二人曾簽訂了《子女撫養協議書》約定, 所生小孩小濤由王穎撫養, 由林濤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費2000元, 限每月10日前付清;教育費由雙方各負擔一半, 至小孩學業終止時止;醫藥費各負擔一半。 協議簽訂當日, 林濤支付了撫養費2000元, 此後再未付款。

為此王穎起訴到法院, 要求被告全額支付。

林濤辯稱:現無法確定與小濤是否有血緣上的父子關係, 因為原告多次通過短信騷擾被告, 被告沒辦法才與原告簽訂協定的。 被告與原告在交往時就有協議, 約定雙方不結婚、不生育, 但原告在生小孩後多次通過網路、短信向被告表明不要求被告撫養小孩。 如果確定了被告與小孩小濤的血緣關係, 被告願意承擔撫養義務。

應被告林濤的申請,

經鑒定, “林濤為小濤的生物學父親”。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林濤是否應按協議約定向原告王穎支付小孩小濤的撫養費及相關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被告林濤已婚, 有自己的婚姻和家庭生活, 原告王穎未婚, 雙方非婚生小孩小濤尚不足兩周歲, 且一直隨原告生活, 小孩隨原告生活更有利於其健康成長, 原告要求撫養小濤, 予以支持。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被告林濤為小濤的生父, 依法應當承擔其撫養費用。

原、被告已就小孩撫養費用達成了一致協定, 被告林濤稱該協議是在受到原告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

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在簽訂該協定時意志不自由, 該協定內容合法, 予以認可。

雙方協議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用2000元雖偏高, 但因目前小濤尚幼, 生活開支相對較高, 且原告王穎需花時間和精力帶養小孩, 對其經濟收入影響較大, 為保護小孩小濤的利益, 為其健康成長在經濟上予以適當保障, 目前暫不宜調整原、被告協議約定的撫養費數額。

原、被告對小孩教育、醫療費用約定, 符合法律規定, 予以認可。

據此, 判決:一、原告王穎與被告林濤的非婚生子小濤由原告王穎負責撫養成人;二、被告林濤支付所欠原告王穎的小孩撫養費26000元, 之後每月10日前支付小孩撫養費2000元, 至小濤年滿18周歲止;三、小濤的教育費及醫療費由原告王穎與被告林濤各負擔一半。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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