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淄博5月13日訊記者今天從博山區人民法院獲悉, 2015年國慶日期間, 家住張店的張女士和家人一起到博山南部山區遊玩, 在進入他人院內問路時被院內狼狗咬傷, 右小腿皮膚裂傷長度累計17.5釐米。 張女士將狼狗的主人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定張女士私自進他人院內, 也有一定過失, 認為狼狗主人承擔80%的賠償責任為宜。
據原告張某稱, 2015年10月的一天, 她與家人到博山區南部山區遊玩路過被告院門時, 被告放養的家犬突然從院內躥出, 將原告及丈夫右小腿咬傷。 被告外甥陪同原告及家人到衛生院治療,
結合證人證言, 博山區人民法院認定原告是進入被告院內後, 才被狗咬傷的事實。 最終, 判決被告趙某、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5101.8元、誤工費1260元、護理費64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8元、交通費322.18元, 共計7362.38元。 目前, 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