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巴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案件, 僅僅因為收條上多寫了一個“今”字, 導致5萬元的債權被認定已經消滅。
債主:習慣多寫個“今”字
據當事人陳傑(化名)陳述, 2015年4月, 田景(化名)向他借款50萬元, 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
田景借款後, 通過銀行陸續向陳傑轉帳還款。 到2016年夏天, 陳傑感到田景經營惡化, 就一直催促儘快還款。 於是, 田景又在2016年10月13日償還了10萬元。 陳傑當天打了一張收條, 寫明“今收到田景還款15萬元整, 陳傑, 2016.10.13”。
隨後, 田景便不再還錢給陳傑, 並且並不承認自己還有5萬元欠款未還。 無奈之下, 陳傑將其告上法庭。
法院:5萬元債權已消滅
法庭上, 對收條記載的15萬元的構成雙方各執一詞。 兩人都承認收條的15萬元分成兩個部分, 有10萬元是田景當天以信用卡的方式支付給陳傑的。
但是, 對其餘的5萬元, 原告陳傑稱是自己對田景在2016年7月份一筆銀行還款的確認,
經過審理, 法院認為, 因為陳傑在收條落款處時間明確是2016年10月13日, 同時收條內容又注明“今收到還款”, 二者結合表明陳傑是在當日收到田景支付的15萬元。 又因轉帳與借條形成時間相隔三個月, 陳傑的解釋不合常理。
因此, 法院最終認定收條有效, 陳傑對田景的5萬元債權已經消滅, 田景無需再償還。
提醒:借條收條要明確約定
針對此事, 該案承辦法官提醒, 不能只重視借條的出具, 而忽視了收條的重要性。 收條作為收到錢物的憑證, 表明了一種已經從他人處接收到物品的事實狀態, 是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的。
法官表示, 沒有收到東西, 就提前給對方出具收條, 很有可能吃啞巴虧。 在出具收條時, 一定要注意內容的嚴謹, 寫明收到錢或物的時間、原因、接受方式、效果等。
此外, 法官表示, 法院審理以綜合證據結合日常經驗來判斷。
如今, 做農資的朋友經常賒銷也是常事, 欠帳還款也經常遇到, 不過, 為了避免麻煩, 還是要認真對待, 經濟往來一是一、二是二, 不能粗心大意, 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