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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部門聯合懲戒 十類安全生產失信

本報訊記者13日從鄭州市安監局獲悉,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5月9日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 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辦法》明確,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存在十類失信行為之一的, 將面臨發改委等18部門聯合懲戒。

這十類失信行為包括: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 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 不及時整改,

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採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採、以探代採行為;發生事故後, 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偽造有關證據資料, 妨礙、對抗事故調查, 或主要負責人逃逸;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 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

聯合懲戒內容包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管監察、暫停審批其新的重大專案申報、限制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暫停企業債券和股票發行,

相關責任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得擔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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