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13日從鄭州市安監局獲悉,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5月9日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 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辦法》明確,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存在十類失信行為之一的, 將面臨發改委等18部門聯合懲戒。
這十類失信行為包括: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 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 不及時整改,
聯合懲戒內容包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管監察、暫停審批其新的重大專案申報、限制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暫停企業債券和股票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