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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離婚協議後反悔,財產贈與條款能否被任意撤銷?

雙方不選擇訴訟離婚, 要向民政局提交離婚協議, 對財產和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約定, 才能順利登記離婚。 雙方對離婚協定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反悔,

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與財產的性質、離婚協議簽訂的時間等因素有關。 下面分析幾種情形。

一方對離婚協定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反悔, 要求變更或撤銷原來的財產分割, 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 應維持離婚協議的效力。 離婚協定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 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 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 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 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應當維持該離婚協議的效力。

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 如果一方並沒有舉出另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具有脅迫、欺詐等情形, 僅僅是主觀上認為分割協議存在顯失公平或者重大誤解的情形, 而起訴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時,

一般是很難得到支持的。 所以, 當事人一旦簽訂離婚協議並辦理登記手續後, 如果想改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 須舉出對方在簽訂離婚協定時具有脅迫、欺詐的證據, 否則很容易敗訴。

2.關於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條款的撤銷問題。 夫妻離婚時協議將共同所有的房屋贈給子女, 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是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 簽訂協定將夫妻共有的房產贈與子女, 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 不能單獨行使任意撤銷權。 男女雙方基於離婚事由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子女的行為, 可視為一種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 在雙方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的前提下, 基於誠信原則, 也不能允許任意撤銷贈與。 如果當事人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毀約奪回財產的行為, 不僅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 也會帶來更多的負面影響和混亂。 此外,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

根據合同法中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 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除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或者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一般的贈與合同在標的物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

二是在法院協定離婚、達成民事調解書, 協定將房產贈與子女。 如果當事人達成的贈與協定經過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製作成民事調解書, 該調解書一旦生效, 即賦予了和判決書同等的強制效力, 雙方當事人均必須履行。 從《物權法》的規定也可以看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 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 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故經法院確認的房產贈與,原則上是不能予以撤銷的。

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故經法院確認的房產贈與,原則上是不能予以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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