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什麼情況下女方應該退還彩禮?

在我國, 自古以來就有在婚姻正式締結前, 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 由男方向女方贈送聘禮、禮金的習俗, 這種聘禮、禮金, 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彩禮”或“納征”。

雖然在新中國成立後, 有關彩禮的習俗一度受到批判甚至被廢止, 但在民間仍屢見不鮮。 相應的, 關於彩禮的民事糾紛也層出不窮。 那麼, 到底什麼情況下女方應該退還男方給付的彩禮呢?

針對這個問題, 最高法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第十條進行了專門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 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關於第一款, 一般指的是訂婚時給了彩禮, 甚至辦了婚禮, 但卻沒有到民政局領結婚證。 這時只是我們民間對婚姻進行了見證和認可, 法律上卻仍不能認可雙方存在婚姻關係, 彩禮應當返還。 第二款很容易理解, 就是雙方領了結婚證, 但卻沒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過, 這時彩禮也應當返還。 至於第三款, 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這一標準常常難以判定, 一般主要有以下情形: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二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準。

如果沒有這幾種情況, 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返還彩禮的。 現在您清楚了嗎?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