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醉駕不再一律判刑”,考驗法律適用公平公正

■晏揚

“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決定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危險駕駛等8個罪名進行量刑規範改革試點,其中關於醉駕量刑的新規,意味著“醉駕一律入刑”將出現鬆動。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險駕駛罪,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入罪、入刑。 正因如此,這些年來,“醉駕一律入刑”的認知已深入人心,成為婦孺皆知的一個法律常識,司機們普遍養成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習慣,醉駕案件呈不斷下降趨勢。

在此情況下,最高法出臺新規,明確醉駕不再一律判刑,儘管只是試點、試行,但仍引起了不小的爭議。

理性而言,新規於法有據,準確地說,只是對現行法律規定的強調和重申。 我國刑法總則第13條對什麼是犯罪進行了概括性界定,同時明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總則第37條則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從法理上講,刑法總則的規定適用於分則中的各個罪名,危險駕駛罪自然也不例外。 也就是說,任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都不構成犯罪,其中自然包括情節顯著輕微的醉駕行為。 按此規定,醉駕本不該有“一律入刑”之說,最高法的要求既是對法律規定的重申,也可視為對“醉駕一律入刑”的認知和做法予以糾偏。

從現實的角度看,確實存在各種各樣的醉駕行為,其危害程度和惡性程度相差很大。 譬如有人為了緊急救人不得已醉駕,有人在社區道路上醉駕,有人甚至只是喝酒後在停車場挪一下車,將這些醉駕與一般的醉駕同罪而論、一律判刑,恐怕難言公正,也有違刑罰“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實際上,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已有對情節顯著輕微醉駕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例。

最高法關於醉駕量刑的新規,於法有據且具有現實針對性,但讓人心存疑慮的是,何為“情節顯著輕微”?何為“危害不大”以及什麼情況下“不需要判處刑罰”?個中標準、尺度、界限不好把握,往往需要法官自由裁量。

如此一來,會不會讓有些情節並不輕微的醉駕逃過刑罰,有些情節確實輕微的醉駕反倒被判刑?這是最讓人擔心的。

為此,有必要未雨綢繆,進一步明確界限、細化標準,對於什麼樣的醉駕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以一一詳細列舉,讓法院在量刑時有更明確的依據,壓縮自由裁量空間。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