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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咋鑒定?怎麼維權才靠譜?全都告訴你

今年是全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開始以來第15個年頭, 今年的宣傳主題是“健康中國, 職業健康先行”。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職業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希望能幫助廣大勞動者提高自我防護的意識和能力, 維護好自己的職業健康權益。

職業病基本知識

1、職業病與《職業病防治法》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防治職業病, 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我國早在2002年就頒佈施行了《職業病防治法》, 現行有效的是2016年最新修訂《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職業病,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 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職業病防治法》的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適用於本法。 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其他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單位, 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可以參照本法執行。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3、判斷職業病的四個要素:

患者必須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雇傭關係, 且用人單位必須是合法的用人單位(包括個體經濟組織)。

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

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目錄》所列的疾病, 且符合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

目前, 我國法定職業病包括10大類132種。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 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 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 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 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

1、職業健康檢查的法律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

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 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什麼是職業健康檢查?與一般健康檢查的區別

職業健康檢查是由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到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的健康檢查, 目的在於篩查職業病、疑似職業病及職業禁忌。 職業健康檢查的種類分為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目的在於掌握勞動者的健康狀況, 發現職業禁忌, 應在開始從事有害作業前完成, 包括新錄用人員和轉崗到有害作業崗位人員。

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目的在於早期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或勞動者其他健康異常變化,及時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因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檢查的週期。

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是為瞭解勞動者離開工作崗位時的健康狀況,以便分清健康損害的責任;如果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天內,可以視為離崗時檢查。

一般健康體檢是指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身體檢查,瞭解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疾病線索和健康隱患的診療行為。

3、職業健康檢查如何進行

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應由用人單位與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委託協定後進行;勞動者個人如果申請職業健康檢查的,應持單位介紹信到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4、職業健康檢查的結論及處置意見和建議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包括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將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

勞動者本人收到的是職業健康檢查個體結論報告,對勞動者的體檢結論可以分為以下5種,每一位勞動者對應體檢的一種危害因素只有其中一種體檢結論:

目前未見異常:本次職業健康檢查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範圍內。

複查:檢查是發現與可能職業相關的一項或多項指標異常;(用人單位應組織勞動者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複查)。

疑似職業病: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或可能患有職業病,需要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者;(用人單位應儘快安排勞動者到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診治)。

職業禁忌證: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的患者;(用人單位不應安排勞動者上崗或將勞動者調離有職業禁忌的作業)。

其他疾病或異常:除可能職業相關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檢查指標的異常(勞動者結合自身情況自行進行診治)。

勞動者權利

勞動者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上述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鑒定職業病的手續和程式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對覆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工傷認定申請

(1)申請人及申請時效

用人單位和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均可申請。

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在24小時內通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2)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 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受理及取證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及有關部門有協助工傷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義務。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傷殘鑒定程式

如果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亦稱為傷殘鑒定)。醫療終結期、勞動功能障礙、生活自理障礙均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

殘疾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情況,分為十個,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一至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確定。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五項中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五項中需要三項護理者為三級,五項中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

(1)傷殘鑒定申請人: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均可作為申請人申請傷殘鑒定。

(2)申請的提出: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認定工傷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准。

(3)鑒定時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

(4)對鑒定不服的複查申請: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查,對複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包括新錄用人員和轉崗到有害作業崗位人員。

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目的在於早期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或勞動者其他健康異常變化,及時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因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檢查的週期。

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是為瞭解勞動者離開工作崗位時的健康狀況,以便分清健康損害的責任;如果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天內,可以視為離崗時檢查。

一般健康體檢是指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身體檢查,瞭解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疾病線索和健康隱患的診療行為。

3、職業健康檢查如何進行

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應由用人單位與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委託協定後進行;勞動者個人如果申請職業健康檢查的,應持單位介紹信到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4、職業健康檢查的結論及處置意見和建議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包括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將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

勞動者本人收到的是職業健康檢查個體結論報告,對勞動者的體檢結論可以分為以下5種,每一位勞動者對應體檢的一種危害因素只有其中一種體檢結論:

目前未見異常:本次職業健康檢查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範圍內。

複查:檢查是發現與可能職業相關的一項或多項指標異常;(用人單位應組織勞動者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複查)。

疑似職業病: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或可能患有職業病,需要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者;(用人單位應儘快安排勞動者到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診治)。

職業禁忌證: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的患者;(用人單位不應安排勞動者上崗或將勞動者調離有職業禁忌的作業)。

其他疾病或異常:除可能職業相關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檢查指標的異常(勞動者結合自身情況自行進行診治)。

勞動者權利

勞動者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上述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鑒定職業病的手續和程式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對覆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工傷認定申請

(1)申請人及申請時效

用人單位和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均可申請。

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在24小時內通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2)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 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受理及取證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及有關部門有協助工傷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義務。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傷殘鑒定程式

如果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亦稱為傷殘鑒定)。醫療終結期、勞動功能障礙、生活自理障礙均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

殘疾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情況,分為十個,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一至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確定。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五項中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五項中需要三項護理者為三級,五項中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

(1)傷殘鑒定申請人: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均可作為申請人申請傷殘鑒定。

(2)申請的提出: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認定工傷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准。

(3)鑒定時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

(4)對鑒定不服的複查申請: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查,對複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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