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和劉柱於1995年10月認識後自由戀愛, 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但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人先後生育四個子女:長女劉1(已結婚),
現二人產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 劉4隨王芳外出生活。
雙方共同財產有是水泥平房1棟, 無共同債權債務。
王芳認為共同生活期間劉柱不管家庭, 常發生吵鬧。 遂起訴:1、請求判決孩子劉4歸原告撫養, 劉3歸被告撫養。 2、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劉柱要求撫養孩子劉4。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孩子劉4應由誰撫養?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 其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對於子女撫養, 因劉1已成年, 劉2、劉3已滿十六周歲並打工獨自生活, 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雙方所需撫養子女僅女孩劉4, 鑒於雙方分居以來, 劉4隨原告王芳生活的客觀事實,
原告自願放棄對共同財產的分割, 不違反法律規定, 予以支持, 雙方共同財產歸被告所有。
據此, 判決:一、孩子劉4由原告王芳撫養。 二、共同財產水泥平房1棟歸被告劉柱所有。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