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小張在2016年1月25日入職A公司,
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6年,
試用期為3年。
因A公司發展需要,
公司和小張協商在2016年2月20日簽訂了《培訓協議》。
雙方約定了公司為小張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資金8000元,
培訓期結束後,
小張必須向A公司服務不少於2年,
否則小張要支付違約金8000元。
2016年3月小張培訓結束,
以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前3日通知A公司離職。
公司對此要求小張返還8000元,
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那麼按照協議,
小張是否要向A公司支付違約金呢?
【鑫湧律師法律評析】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因此小張是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離職通知的,
A公司無權干預小張的自主就業權。
對於違約金問題,
原勞動辦公廳《關於適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
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如果在試用期內,
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因此小張無需向A公司支付違約金。
對此,
律師建議A公司如果想要通過服務期留住人才,
建議不要安排試用期員工參與培訓,
這樣會導致培訓成本提高。
或者A公司可以將試用期員工提前轉正,
這樣會省去很多麻煩,
規避對公司不利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