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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湧精研:試用期員工離職,是否要向用人單位支付 的違約金?


【以案說法】

小張在2016年1月25日入職A公司, 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6年, 試用期為3年。 因A公司發展需要, 公司和小張協商在2016年2月20日簽訂了《培訓協議》。

雙方約定了公司為小張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資金8000元, 培訓期結束後, 小張必須向A公司服務不少於2年, 否則小張要支付違約金8000元。 2016年3月小張培訓結束, 以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前3日通知A公司離職。 公司對此要求小張返還8000元, 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那麼按照協議, 小張是否要向A公司支付違約金呢?

【鑫湧律師法律評析】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因此小張是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離職通知的, A公司無權干預小張的自主就業權。 對於違約金問題, 原勞動辦公廳《關於適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

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如果在試用期內, 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因此小張無需向A公司支付違約金。 對此, 律師建議A公司如果想要通過服務期留住人才, 建議不要安排試用期員工參與培訓, 這樣會導致培訓成本提高。 或者A公司可以將試用期員工提前轉正, 這樣會省去很多麻煩, 規避對公司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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