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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文說法|房東租客,不著急說錢的事!

去年5月, 重慶某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出租房屋火災引起的民事訴訟, 就房東還是租客承擔責任進行了庭審和宣判。 這起民事訴訟案, 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其主要原因在於這種糾紛很經常、很接地氣。

很多來城市打工的人都租過房, 簽過租房合同, 但恐怕誰都沒注意過合同中需要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的問題。 沒出事還好, 一旦出了狀況, 房東租客肯定要相互扯皮。 在重慶這起訴訟案中, 房東認為火災是由租客未合理使用房屋(及相關設施)造成的, 應當由租客賠償;而租客認為, 這次火災經鑒定是電氣線路故障造成的,

應由安裝方房東負責。

雙方說得都在理, 理由無可厚非, 對於這次訴訟結論也大可按下不表。 單說房東與租客簽定租房合同時, 肯定沒有把雙方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責任義務說清楚。 要不然, 經有關部門作出火災事故鑒定後, 按合同辦即可, 根本沒必要打官司。

實踐中, 房東與租客共同關心而且磋商最多的問題就是租金, 真正懂得或是能夠把消防安全問題放在心上、嘴上、合同上的可以說鳳毛麟角。 通過上述案例, 大家應當有所反思, 再遇有類似情況時, 千萬別著急說錢的事, 先把安全責任擺在首位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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