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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火車上“碰瓷” 濟南檢察機關公訴一起尋釁滋事案件

5月15日, 記者從檢察機關獲悉, 日前, 濟南鐵路運輸檢察院公訴一起尋釁滋事案件。

案件始末

2016年8月6日上午, 一輛由濟南開往深圳東的K1281次列車的3車廂與4車廂連接處有兩人發生了爭執。 乘警趕到瞭解情況時, 一位六旬老人李某某稱自己遭到對方毆打, 而另一方年輕的當事人白某某卻說自己不認識對方更沒有毆打他。 就在此時, 十幾名乘客圍了上來, 自稱是目擊者, 要為李某某作證, 並且說“看不慣年輕人毆打老年人”。 乘警為儘快平息事件, 對雙方作了工作, 希望雙方調解解決。 李某某提出賠償醫藥費2萬元的要求,

經乘警與其多次協調, 確定為4000元。 白某某雖然一直辯解自己冤枉, 但由於自己空口無憑, 對方卻有十幾名證人, 無奈同意了對方的要求, 簽了調解協議。 但是白某明因為攜帶現金不足, 隨即打電話讓朋友孫某等人前往陽谷火車站送錢。 事件暫時告一段落。

下午, 列車停靠陽穀站二月臺, 乘警帶著李某某和白某某下車, 之前圍觀的多名“證人”也跟著下了車。 白某某與前來送錢的朋友孫某等人聊起事情經過, 感到非常委屈和氣憤, 同時也對這些“證人”們產生了懷疑, 就找到乘警說明情況。 此時, “證人”之一的徐某某立刻變了臉, 開始對白某某及其朋友惡語相向, 又招呼列車上的幾名“證人”下車, 對白某某等人進行毆打,

造成白某某、孫某二人輕傷二級, 並導致火車超停十二分鐘。 事件升級為涉嫌尋釁滋事的刑事案件, 濟南鐵路公安機關對其進行了立案偵查。

經調查, 偵查人員發現本案不僅是“打架”這麼簡單, 在列車上“被毆打”的李某某和周圍的十幾名“證人”竟然是一個犯罪團夥, 曾流竄全國多地實施敲詐勒索。 這次又故技重施, 發現被害人產生懷疑, 敲詐不成, 便糾集同夥毆打被害人。

庭審過程中, 公訴人著重從被告人主觀惡性以及本案的社會危害性方面發表公訴意見, 並與五名辯護律師就定罪量刑、能否適用緩刑、各個被告人所起作用、被害人是否具有過錯、相關證據是否為瑕疵證據等問題進行交鋒。 法院經審理, 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並判處有期徒刑。

檢察機關提醒:

火車站的擁擠與大量的客流, 容易讓大家的警惕性和防備心理下意識的提高, 這種情況下容易讓人處於比較激動的狀態, 遇事難免急躁, 而犯罪分子正是鑽的這個空子。 所以, 出行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內容, 以避免衝突的發生。

1.禮貌的與他人交談, 避免口誤發生矛盾;

2.上車後注意避免與同行遊客發生衝突;

3.遇事冷靜, 發生問題可與乘務人員溝通;

4.若發生衝突, 避免“謙讓就是慫, 讓人看不起”的念頭;

5.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

連結:什麼是尋釁滋事?

尋釁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釁, 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 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 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駡、恐嚇他人, 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 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 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聚眾鬥毆, 尋釁滋事, 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 破壞公共秩序, 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7年刑法對之作了分解, 具體規定為四種犯罪: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二是聚眾淫亂罪;三是聚眾鬥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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