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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警提醒:電子邪教“藍鯨”教唆自殺,不是遊戲,是犯罪

近日, 一種名叫“藍鯨”的死亡遊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帶來死亡的“藍鯨”起源於俄羅斯, 在2015年興起。 該遊戲的參與者加入一個群組後, 將有一名對應的“負責人”, 參與者需要提交個人的真實資訊, 包括自己和家人的真實姓名和家庭住址, 甚至裸照, 如果有人抵觸任務或者洩密, 這些隱私資訊就會被公開, 任務完成不了, 負責人還會表示“有人會幫你完成”。

隨後, 參與者被要求在50天內每天完成一個自殘任務, 包括在淩晨4:20起床、看一部恐怖片、在腿上劃出刀口、不與任何人交談等, 最終在第50天時結束自己的生命。

藍鯨這種“遊戲”通過電子媒體進行“主奴”關係的構建, 實際形成了精神強制, 已經具備了“電子邪教”的基本特徵。

這種以青少年為主要物件的“網路自殺遊戲”, 是一種新型網路安全問題, 甚至一定意義上突破了網路安全議題的邊界。 不再是涉黃、涉賭等傳統犯罪,

而是直接關乎公民的生命健康, 直接對公民進行精神強制。

其一, 教唆公民自殺, 哪怕基於遊戲關係中的“自願”, 也是觸犯刑法的故意殺人行為。 人的生命權受到法律的最高階保護, 教唆他人剝奪自己的生命, 沒有“自願”的例外情形。

從犯罪主觀分類上說, 即便自己沒有實施直接殺人行為, 教唆他人自殺也屬於“間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如果發生自殺結果, 對於“藍鯨”中的“主人”, 必須以故意殺人罪追究。 千萬不要把這當成“遊戲”, 以為不是自己直接殺人, 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其二, 藍鯨這種“遊戲”通過電子媒體進行“主奴”關係的構建, 實際形成了精神強制, 已經具備了“電子邪教”的基本特徵。

之前個別青年人利用互聯網相約集體燒炭自殺, 還只是個別現象, 像“藍鯨”這樣進行集體精神控制, 其社會危險性成倍放大, 社會必須提高警惕。

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 製造、散佈迷信邪說, 煽動、教唆、幫助其成員或者他人實施自殺、自傷的, 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司法機關應該對這種“電子邪教”有更充分的應對。

《網路安全法》明確了資訊服務機構的安全監督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強調了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侵權責任法》明確了“提示規則”和“明知規則”:如果網路平臺在接到“電子邪教”的舉報、通知之後, 殆於行使監管責任, 甚至“明知”一些QQ群就是自殺遊戲群, 即“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將對自殺結果承擔連帶責任。

人命關天, 不能因為披上了互聯網的外衣, 就模糊了法律責任。

對於利用“電子邪教”教唆他人自殺, 必須明確各方的法律責任, 包括追究“故意殺人罪”的刑責。

網警提醒

要理性上網、文明上網, 適度選擇內容健康、積極向上的遊戲娛樂, 自覺抵制類似“藍鯨”的死亡遊戲。 公安機關和網信部門將嚴厲打擊組織、教唆、引誘他人參與該遊戲的行為, 造成嚴重後果的, 將依法嚴懲。 同時, 嚴禁遊戲公司炒作、打擦邊球, 開發命名此類遊戲, 同時嚴禁網路動漫企業傳播類似不良文化資訊以及提供“藍鯨”遊戲網路直播等。

一旦發現涉嫌此類話題的群資訊, 請務必立即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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