懺悔人:賈春林
原任職務:江蘇省泰州市副市長
觸犯罪名:受賄罪
判決結果:2016年9月6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
犯罪事實:2003年至2014年,賈春林在擔任江蘇省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黨委書記,興化市人民政府代市長,中共興化市委書記,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單位及個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幣128萬餘元。
我出生于一個世代務農的家庭,自幼生活艱辛,通過自身努力考上大學。 參加工作後在黨組織的培養下,34歲就走上處級領導崗位,從擔任泰州市海陵區委副書記到擔任泰州市建設局局長再到擔任泰州市副市長,成為一名廳級領導幹部。
擔任領導職務後,我把廉潔從政的要求拋在腦後,有錢的親戚朋友成了家中常客,對他們給予的“表示”予以笑納,對隱藏在背後的權錢交易視而不見。 我的最大過錯之一,就是與親戚古某的交往,他從事園林綠化工程,我作為分管城建的副市長本應與他保持距離,但我卻在交往中缺乏警惕,接受了他很多錢物,遠遠超出親戚間的正常交往,並幫他介紹工程,打招呼結工程款,成了他的後臺支撐。
多年來,我作為黨員領導幹部,沒有用黨紀國法約束自己,不顧履職廉潔性,與部下發生“經濟往來”,把本應正常的“君子之交”演變為赤裸裸的賄賂關係,這充分暴露了我內心的貪婪和對物質佔有的欲望。 部下借各種機會給我送錢送物,除了感激我對他們的關心,更是想進一步和我搞好關係以獲得更多升遷的關照,這點我也心知肚明。
回首過去,組織上對我的器重我沒珍惜,我雖然也感恩過、奮鬥過,但卻在本該大顯身手時落馬,辜負了組織的信任!記得在教育系統工作時,一位元老領導臨終前曾叮囑我:經濟上的錯誤千萬不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