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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煒哲訴被告黃萬財、梁春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2016)粵0114民初10298號

梁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夏煒哲訴被告黃萬財、梁春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6)粵0114民初10298號], 已經審理終結。 因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0114民初10298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內容為:被告黃萬財、梁春花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向原告夏煒哲歸還借款本金5500000元、2016年7月27日前的利息1686526.12元、以及2016年7月28日之後的利息(以本金5500000元為基數, 按年利率24%從2016年7月28日起計算至還清款日止);駁回原告夏煒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560元, 由原告夏煒哲負擔11441元, 由被告黃萬財、梁春花負擔30119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 逾期則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 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按規定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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