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2016)粵0114民初10298號
梁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夏煒哲訴被告黃萬財、梁春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6)粵0114民初10298號], 已經審理終結。 因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0114民初10298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內容為:被告黃萬財、梁春花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向原告夏煒哲歸還借款本金5500000元、2016年7月27日前的利息1686526.12元、以及2016年7月28日之後的利息(以本金5500000元為基數, 按年利率24%從2016年7月28日起計算至還清款日止);駁回原告夏煒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