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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通知書讓夫妻重歸於好

本報訊5月15日, 記者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 在家事審判改革試點中, 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積極試行離婚冷靜期制度, 緩解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

化解婚姻危機。 近日, 對一對離婚案件當事人發出了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後, 又在冷靜期屆滿後邀請家事調解員參與調解, 使雙方當事人重歸於好, 達到了家事婚姻案件修復情感的良好效果。

尚某某與達某某於2009年經人介紹認識, 於2010年8月5日登記結婚, 2012年7月31日生育一子。 雙方婚後感情尚可, 由於被告達某某忙於生意, 對妻子和孩子疏于照顧, 為此尚某某於2017年3月初起訴至法院, 要求離婚。

受理案件後, 家事法官在會見雙方當事人後發現夫妻雙方感情出現危機, 只是丈夫達某某疏于關心妻子和孩子, 妻子才起訴離婚。 主審法官認為給予雙方一定期限的離婚冷靜期, 為進一步修復夫妻感情創造條件,

從而實現該起離婚案件的“軟著陸”。 在征得雙方同意後, 給予雙方一個月的婚姻冷靜期。 冷靜期屆滿後, 主審法官又邀請法院聘請的家事調解員在家事法庭對該案進行調解。 在佈置一新、充滿家庭溫馨氣息的“圓桌非對抗性”及“客廳家居式”家事法庭內, 往日審判桌上的“原告”“被告”桌牌被“丈夫”“妻子”取代, 在家庭式溫馨環境中, 通過家事法官和家事調解員拉家常式調解, 夫妻面對面溝通, 最終夫妻二人重歸於好。

據介紹, 所謂的“離婚冷靜期”, 就是在家事審判工作中, 家事審判員經過對相關材料審查並會見雙方當事人後, 區別是婚姻死亡還是婚姻危機, 如果僅僅是婚姻危機, 則著重於婚姻的修復, 根據其婚姻時間長短、有無子女確定一段時間的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創立, 是為了減少草率離婚現象的發生, 以自我反省、自我調整、自我改變為路徑, 達到相互影響、相互適應、修復感情的目的, 不但對緩解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有積極意義, 而且對恢復家庭和睦, 促進和諧家庭建設更具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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