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5月15日,
記者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
在家事審判改革試點中,
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積極試行離婚冷靜期制度,
緩解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
化解婚姻危機。
近日,
對一對離婚案件當事人發出了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後,
又在冷靜期屆滿後邀請家事調解員參與調解,
使雙方當事人重歸於好,
達到了家事婚姻案件修復情感的良好效果。
尚某某與達某某於2009年經人介紹認識,
於2010年8月5日登記結婚,
2012年7月31日生育一子。
雙方婚後感情尚可,
由於被告達某某忙於生意,
對妻子和孩子疏于照顧,
為此尚某某於2017年3月初起訴至法院,
要求離婚。
受理案件後,
家事法官在會見雙方當事人後發現夫妻雙方感情出現危機,
只是丈夫達某某疏于關心妻子和孩子,
妻子才起訴離婚。
主審法官認為給予雙方一定期限的離婚冷靜期,
為進一步修復夫妻感情創造條件,
從而實現該起離婚案件的“軟著陸”。
在征得雙方同意後,
給予雙方一個月的婚姻冷靜期。
冷靜期屆滿後,
主審法官又邀請法院聘請的家事調解員在家事法庭對該案進行調解。
在佈置一新、充滿家庭溫馨氣息的“圓桌非對抗性”及“客廳家居式”家事法庭內,
往日審判桌上的“原告”“被告”桌牌被“丈夫”“妻子”取代,
在家庭式溫馨環境中,
通過家事法官和家事調解員拉家常式調解,
夫妻面對面溝通,
最終夫妻二人重歸於好。
據介紹,
所謂的“離婚冷靜期”,
就是在家事審判工作中,
家事審判員經過對相關材料審查並會見雙方當事人後,
區別是婚姻死亡還是婚姻危機,
如果僅僅是婚姻危機,
則著重於婚姻的修復,
根據其婚姻時間長短、有無子女確定一段時間的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創立,
是為了減少草率離婚現象的發生,
以自我反省、自我調整、自我改變為路徑,
達到相互影響、相互適應、修復感情的目的,
不但對緩解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有積極意義,
而且對恢復家庭和睦,
促進和諧家庭建設更具實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