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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招百人冒充大學生 騙取價值76.6萬元電子產品

東南網3月1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集法宣)瞄準購物分期付款的空子, 他招募上百名社會青年, 冒充大學生分期消費, 騙走4家公司價值76.6萬元的手機、電腦等產品。

近日, 集美區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4名被告人因合同詐騙罪獲刑。

法官提醒, 每到新生開學季, 不少手機銷售商都會推出面向大學生群體的分期付款購物活動。 由於審核流程簡單, 一些不法分子便乘虛而入, 騙取財物。

招募“90後”偽造學生證

據被告人陳某強交代, 最初他是在廈門某大學校園中, 利用偽造的學生證, 與廈門某電訊公司簽訂了專門針對大學新生的手機分期消費合同,

騙得價值4899元的手機一部。

得手後, 陳某強不但沒有按合同約定還款, 還邀請黃某偉、黃某而、陳某明一起進行分期付款詐騙。 其中, 黃某偉系深圳市某網路科技公司的校園代理, 利用職務之便, 向該單位下單。 4人約定將騙來的電子產品轉賣, 利潤平分。

2014年10月到12月間, 陳某強等人通過發佈招聘兼職資訊等方式, 招募到100餘名“90後”社會青年, 隨後利用被招募人員的身份資訊, 偽造廈門某大學學生證, 再指使被招募人員以假冒的學生身份, 與電訊公司簽訂專門針對在校大學生的電子產品分期消費合同。

騙取4家公司76萬元產品

每次得手之後, 陳某強等人把通過辦理該合同所得的電子產品拿走,

並向被招募人員支付傭金。

短短兩個月的時間裡, 陳某強等人向廈門某電訊公司等4家公司騙取手機、數碼相機、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共計200餘次, 造成4家公司經濟損失76.6萬餘元。

直至2015年年初, 這4家受害公司發現大批“學生”在還款日到來之時沒有還款並紛紛失聯, 這場騙局才浮出了水面。

4被告獲刑並退賠76.6萬

近日, 集美區法院一審, 分別判處4名被告2-11年不等有期徒刑, 各處罰金5000-10000元不等, 並責令4名被告退賠受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共計76.6萬餘元。

法官認為, 陳某強、黃某偉、黃某而、陳某明或單獨或結夥,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 以虛假身份資訊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 其中黃某偉參與騙取金額61.3萬餘元,

數額特別巨大;陳某強參與騙取金額25.9萬余元, 黃某而參與騙取金額近13.3萬餘元, 均數額巨大;陳某明參與騙取金額近9.9萬元, 數額較大。 因此, 4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官說法

虛構身份簽約構成合同詐騙

4名被告人指使他人, 以虛構假身份證明的手段騙取被害單位的財物, 是構成詐騙罪, 還是合同詐騙罪?

法官分析, 詐騙罪侵犯的僅僅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而合同詐騙罪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還侵犯了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對合同行為的管理制度。 而本案中, 4名被告人利用虛假的分期消費貸款合同, 不僅詐騙了被害單位的財物, 還侵犯了市場交易秩序以及誠實守信的合同制度, 屬於合同詐騙罪中的複雜客體。

另外, 4名被告人利用招募來的社會青年, 持偽造學生證, 與被害單位簽訂合同, 使被害單位陷入錯誤認識, 騙取其以訂立的合同為基礎交付財物的行為, 正是合同詐騙罪的典型表現形式, 故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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