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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濟南市小清河流域執行水污染物區域排放限值的

各縣區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改善小清河水質, 確保達到水環境功能區劃要求, 根據上級有關檔要求, 經市政府研究, 確定我市小清河流域範圍內的城鎮汙水處理廠(站)和工業企業執行水污染物區域排放限值。 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水污染物控制專案及區域排放限值

根據小清河幹支流污染物超標特徵, 確定氨氮和總磷(磷酸鹽)2項指標執行區域排放限值, 其他指標仍執行《城鎮汙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山東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 37/656-2006)和《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部分排汙企業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的通知》(濟政辦字〔2011〕49號)等規定的標準限值。

根據城鎮汙水處理廠(站)汙水處理設施設計規模和受納水體的水環境功能要求, 區域排放限值分為三級(詳見附件)。 城鎮汙水處理廠(站)和工業企業汙水處理設施設計規模≥1000m3/d, 出水排入Ⅲ、Ⅳ類水體的執行A排放限值, 排入Ⅴ類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水體的執行B排放限值;設計規模 二、執行範圍

本限值適用於我市小清河流域範圍內(主要涉及槐蔭區、天橋區、市中區、曆下區、曆城區、章丘區和濟南高新區)現有出水直接排入小清河或者通過支流進入小清河的城鎮汙水處理廠(站)和工業企業, 以及新(改、擴)建城鎮汙水處理廠(站)和工業企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國家和省發佈實施有關適用標準嚴於上述控制限值的, 按照從嚴原則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濟政辦字30附件

201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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